更新时间:2023-09-25 18:17
河南省有色金属行业协会成立于1998年7月,是以全省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为主要会员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成的自律性、非经营性的经济类社会团体法人;是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通过协助政府实施有色金属行业管理和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全省有色金属行业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河南省
协会的宗旨是服务,为企业和行业服务,同时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为此协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服务宗旨,坚持改革创新,维护行业利益,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加强信息和咨询服务,加强协调和行业自律,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保持河南有色金属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河南省有色金属行业协会成立几年多来,会员单位已经发展到超过100家。在省发改委的领导下,协会职能大致分为三类,即为企业服务的职能;自律、协调、监督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职能;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的职能。具体为:紧紧围绕省有色金属“十五”、“十一五”规划发展目标,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充分利用自身技术和管理优势,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受委托参与制订行业规划,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资质审查工作;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等方面的职能。协会工作还在不断地改革、调整、规范和完善,协会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2003年4月经有色金属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协会承建了有色金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十二号站),目前,该站是唯一由省有色金属行业协会承建的鉴定站,已经举办多次有色金属行业考评员考核培训班,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工作也已顺利展开。
河南省有色金属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定名为河南省有色金属行业协会(英文名称Henan Provincial Nonferrous Metals Guild, 缩写为 HNNG)。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有色金属行业的工业生产企业、物资流通企业、进出口贸易企业以及勘察设计、科研教育等单位自愿组成,并有有色金属界知名人士参加,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和自律性管理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为行业、为企业及经营管理者服务的宗旨,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的参谋助手 作 用,发挥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河南有色金属工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是河南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管理的社团法人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接受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设在河南省郑州市黄河路38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1.开展有色金属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有色金属行业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及建议;
2.在政府授权范围内,进行全省有色金属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3.办好会刊《河南有色金属》、《河南有色金属简报》和《河南有色金属网》。
4.在政府授权和委托范围内,参与制定全省有色金属工业发展规划,对全省有色金属工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组织专家开展有色金属行业咨询服务。
5.组织全省有色金属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6.组织有色金属行业人才、技术、职业培训,开展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7.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
8.开展有色金属工业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9.组织有色金属工业展销会、展览会;
10.参与制定有色金属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负责监督;
11.参与对有色金属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
12.规范有色金属行业行为,同行议价,维护公平竞争;
13.反映会员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14.发展有色金属行业公益事业;
15.承担政府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与本团体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按照章程向本会推荐会员;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经劝告仍不改正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顾问、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顾问、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顾问、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顾问、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顾问、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能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提出,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督察或委托副会长督察秘书处的工作。
5.协会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顾问参加,研究处理协会重大事宜。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日常事务。
6.定期向会长汇报工作情况。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原章程经2005年7月16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现章程是根据民政部要求及《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对原章程修改,经2010年7月9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长:崔红松、张文章;
执行会长兼秘书长:刘立斌;
名誉会长:霍斌、马廷义;
副会长:吴文君、王争艳、赵金刚、刘杰、王志谦、谢军、郭庆山、尚军伟、都林涛、李如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