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15:37
河南省茶叶协会于2004年3月成立,是由河南省茶叶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一个合法独立的社团组织。
河南省茶叶协会以“团结、交流、拓展、服务”为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团结全省茶叶行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政府宏观管理意图,坚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经费自筹,民主管理;服务为主,凝聚人气;项目带动,促进发展;自我约束,诚信至上”的服务理念,团结河南省茶界优秀的茶人、茶企业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开拓进取,勇于创新,积极开展信息交流,维护本行业合法权益,维护会员在社会生活和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增强省内外茶经济、茶文化交流,并协调各方关系,引导会员争做爱国、敬业、遵纪、守纪的经营者与创业者,促进茶叶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为繁荣中原茶经济做出贡献。
通讯地址:郑州市南阳路41号
邮政编码:450053
法人代表:周会勇
联 系 人:李凌羽
河南省茶叶协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河南省茶叶协会,简称“河南茶协”(英文名称:Henan Province Tea Association.简称“HPTA”。)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
(一)本协会是由全省茶叶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二)本协会是全省性行业组织。
(三)本协会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团结全省茶叶行业,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贯彻政府宏观管理意图,反映茶叶行业的愿望和要求,提供服务,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茶叶行业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和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郑州市南阳路41号。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全省茶叶行业领域的协调和管理工作,制订本行业共同遵守的行规行约,保证本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通过调查研究,掌握国内外和全省茶叶行业发展状况与趋势,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茶叶领域各环节的新情况和问题,反映会员的呼声和要求,提供制订行业发展方针、政策、制度、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
(三)组织协调和增进会员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行业内部各种形式的合作和横向经济联合;
(四)组织收集、整理和传递国内外茶叶经济信息与科技信息,进行市场分析、预测。开展信息交流和咨询服务;
(五)积极推进行业技术进步,组织技术交流,开展技术培训。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产品质量、包装、卫生、企业管理等检查和评比活动。宣传贯彻国家制订的各项技术标准和规定,促进河南茶叶向名优化发展;
(六)组织进行茶叶商品知识,茶叶饮用价值及茶文化方面的宣传、普及、展览、展示、展销、专题讲座和培训;
(七)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组织的联系和友好往来活动。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茶叶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在本行业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的社会团体,可申请作为单位会员;
(五)凡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科研及教学的人员,可申请作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由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本协会从理事中产生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推选或聘任。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茶叶工作,在茶叶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在任期内需要调整时,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省供销合作总社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由会长推荐,报省供销合作总社同意,经省民政厅批准。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兴办经济实体收入;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政厅和省供销社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省供销社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省供销社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供销社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的剩余财产,在省供销社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 2004年3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