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30 19:56
《河南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是为了加强和规范街道人大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的条例。
2023年12月,《河南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街道人大工作,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街道人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开展工作。
第三条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应当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街道人大工作,将街道人大工作纳入县级人大常委会总体工作安排,研究解决街道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问题,每年年初听取人大街道工委上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的报告。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听取并反映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为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履职活动提供服务保障,帮助代表解决执行代表职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组织街道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和群众,听取并反映选民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督促有关单位办理;
(四)加强街道辖区内代表联络站、基层联系点、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示范点等工作平台规范化建设;
(五)组织成立街道居民议事组织,组织召开街道居民议事会议,组织街道居民议事会议代表开展活动;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和交办,协助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县级人大代表听取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工作报告;
(二)组织县级人大代表对法律、法规在街道辖区内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三)组织县级人大代表对街道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组织县级人大代表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县级人大代表对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工作开展评议;
(六)组织县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按照规定做好代表履职登记工作;
(七)办理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罢免、补选等有关工作;
(八)县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主任主持人大街道工委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县级人大代表。主任不是县级人大代表的,应当依法推荐为县级人大代表人选。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一般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需要按照规定设立办事机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承担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街道辖区内代表联络站、基层联系点、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示范点等工作平台较为集中的人大街道工委可以增加配备专职社区工作者协助开展工作。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召开。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有人大街道工委
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会议讨论通过有关事项,应当经人大街道工委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人大街道工委的年度工作计划、相关工作报告以及其他重要工作事项,应当经人大街道工委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县级人大常委会。
第八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分工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
县级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同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联系,共同推动相关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不是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应当列席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也可以委托副主任列席。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和街道辖区内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人大街道工委的联系。
人大街道工委举行会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和街道辖区内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
街道办事处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辖区持续发展的重要会议时,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的负责人参加。街道辖区内其他国家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时,可以邀请人大街道工委的负责人参加。
第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形成的报告,代表联系选民和群众收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街道工委分类处理。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的,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研究办理;不属于本街道职权范围的,应当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街道办事处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办理情况报送人大街道工委,并向代表反馈。
第十一条 人大街道工委完成县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监督工作后,应当及时将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与相关工作报告一并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相关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研究处理。有关研究处理情况可以由人大街道工委向代表通报。
第十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通过组织成立街道居民议事会议的方式,建立居民参与管理经济社会文化等事务的民主议事制度。
街道居民议事会议代表的产生实行民主推荐制度,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一般应当推荐为街道居民议事会议代表人选,街道居民议事会议代表任期同县级人大代表任期相同。
街道居民议事会议代表的名额、条件、推荐、确定和退出程序,以及街道居民议事会议的工作制度,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第十三条 街道居民议事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由人大街道工委组织召开,主要任务是听取人大街道工委、街道办事处上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情况通报,听取街道办事处专项工作情况通报并进行满意度测评,票选街道民生实事项目等。
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组织街道居民议事会议代表对街道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街道居民议事会议代表应当密切联系群众,通过日常走访、调查研究等方式,广泛收集和反映群众对街道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议事规则、视察调研、联系代表和群众、意见建议交办、学习培训等工作制度,推动街道人大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人大街道工委信息化建设,指导推动人大街道工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街道居民议事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应当纳入本地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按照相关规定配备。
第十七条 县级人大常委会在各类开发区、实验区、产业园区等设立的工作委员会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