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13 10:11
是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的,集联络、文化交流、社会性服务为一体,以河南商人乡情友谊为纽带,广泛联络海内外豫商开展文化与经济交流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河南省最早以“豫商”命名的社团组织,成立五年来为河南经济和豫商豫企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协会已发展团体会员500余家,个人会员1000余人,是河南省较有影响力的社会团体之一。
河南省豫商文化交流协会
2012年5月29日,河南省经济文化交流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暨第二届理事会一次会议在郑州召开,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理事会,原河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世军同志当选为会长,原河南省发改委副主任宋春迎同志当选为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主管单位 河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登记单位 河南省民政厅
性 质 河南省豫商文化交流协会是集联络、文化交流、社会性服务为一体,以河南商人乡情友情为纽带,广泛联络海内外豫商开展文化与经济交流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宗 旨 弘扬豫商文化,发扬豫商精神,凝聚豫商力量,塑造豫商形象,促进豫商交流,推广豫商经验,增进豫商友谊,维护豫商权益,为中原经济区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理 念 乡情联友情 和合共发展
通讯地址:郑州市黄河路38号河南省国资委1号楼4楼417室
邮 编:450002
1.开展各种形式的豫商经贸洽谈、展览会活动,开展国际国内文化、经济技术交流,举办各种专题活动,推介豫商及产品;
2.组织对豫商文化的考察与研究,加强对外宣传与交流活动, 介绍豫商文化,彰显豫商精神,树立豫商形象;
3.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招商引资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协作,促进行业间、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促进企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为河南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献计献策,牵线搭桥;
4.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开展有关豫商权益保护问题的探索和研究,开展面向广大豫商的各类维权服务活动;
5. 组织豫商的各类培训、论坛、信息咨询服务和联谊活动;
6. 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表彰奖励为我省经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商人以及关心豫商发展的各类优秀工作者;
7. 建立豫商网站,编辑出版宣传豫商的书、刊、报、电视片、光碟等;
8.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9.积极开展与豫商发展相关的其它各类活动。
河南豫商经济文化交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河南豫商经济文化交流协会。
第二条 性质 河南豫商经济文化交流协会是集联络、经济文化交流、社会性服务为一体,以豫商乡情友情为纽带,广泛联络海内外豫商开展文化与经济交流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豫商文化,发扬豫商精神,凝聚豫商力量,塑造豫商形象,促进豫商交流,推广豫商经验,增进豫商友谊,维护豫商权益,效力中原崛起,服务河南经济。
第四条 理念 乡情连友情 和合共发展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办公地点 郑州市黄河路3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1、发展会员;
2、组织国际国内文化、经济技术交流,开展各种形式的豫商经贸洽谈、展览及豫商产品推介活动;
3、组织对豫商文化的考察与研究,举办各种专题活动,介绍豫商文化,彰显豫商精神,树立豫商形象;
4、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搞好招商引资工作,促进行业间、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合,为河南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献计献策、牵线搭桥;
5、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开展有关豫商权益保护问题的探索和研究,开展面向广大豫商的各类维权服务活动;
6、组织豫商的各类培训、论坛、信息咨询服务和联谊活动;
7、 表彰奖励在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豫商以及关心豫商发展的各界优秀工作者;
8、 建立豫商网站,编辑出版宣传豫商的刊物,制作宣传豫商的电视片、光碟等;
9、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10、开展其他与豫商相关的各类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自愿加入本会;
3、团体会员:各类企业、关心支持豫商发展的有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豫商研究的有关机构;
4、个人会员:各行各业豫商代表,从事相关研究的专家、学者及关心河南经济和豫商发展的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
2、提交本会秘书处审批,向常务理事会备案;
3、由本会秘书处办理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荣誉;
3、支持本会工作;
4、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应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长期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3、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3、提请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4、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工作建议;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本会领导工作;
2、审定本会工作计划;
3、领导本会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相关工作会议;
5、聘任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
6、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增补或更换个别理事和常务理事;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委托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担任。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4、召集和主持有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集体决定本会临时的重大问题,一般一年至少召开两次;
5、会长可委托副会长、秘书长代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参与协会重要决策;
2、对实体项目可参与方案审定和牵头组织实施;
3、出席协会在全球范围内举办的各种活动;
4、征得会长同意,所在企业可以协会名义主办有关活动;有权优先优惠承办协会举办的相关活动;
5、所在企业有权成为河南豫商经济文化交流协会副会长单位,享受协会提供的系列优质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聘任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在会长领导下,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办公会议,负责领导本会办事机构,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实行执行会长制。执行会长从副会长中产生,每届选举执行会长5名,每名执行会长任职一年。执行会长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委员组成经本会办公会议审核,再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接受本会办公会议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其它原因需要注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