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黄帝故里建设基金会

更新时间:2022-05-26 13:34

河南省黄帝故里建设基金会成立于2008年2月2日,是由河南省民政厅正式批准的公募型基金会,也是唯一一家由省民政厅正式批准成立、由政府授权组织海内外民间人士参加黄帝故里拜祖大典、以建设黄帝故里、宣传黄帝文化为使命的公益性组织。

发展历史

2009年

7月27日,河南省黄帝故里基金会承办新郑第九届嫘祖文化节活动。

3月2组织8日,河南省黄帝故里基金会在河南省电视台八号演播厅举办“黄帝故里建设杰出贡献者颁奖盛典”。

3月26-27日,河南省黄帝故里基金会在郑东新区承办“第三届黄帝文化国际论坛”。

2月26日,河南省黄帝故里基金会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

1月26日,协助省外事办港澳处在新郑黄帝故里举行“澳门内地大学生拜祖活动”。

2008年

12月16日,河南省黄帝故里基金会在新郑黄帝故里景区举行“河南六合置业有限公司”捐赠青铜香炉仪式。

10月7日,河南省黄帝故里基金会在新郑黄帝故里景区举行黄帝甲子纪年历纪念碑揭碑仪式。

5-6月,基金会组织省客家联谊会、新郑市政府领导先后赴北京、陕西黄帝陵、四川广安邓小平故里、浙江缙云黄帝祠等地进行友好交流,探讨黄帝文化发展思路。

4月6日,河南省黄帝故里基金会在新郑黄帝故里景区举行成立揭牌暨募捐启动仪式。

3月18日,河南省黄帝故里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正式召开,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成员。

2月2日河南省民政厅正式批准“河南省黄帝故里基金会”设立登记。

2007年

12月23日、28日,在河南省客家人联谊会及新郑在郑同乡新春联谊会上,筹备组发布了筹备黄帝故里基金会的信息,受到各界积极响应。

12月至08年元月,筹备组向河南省文化厅、民政厅递交申请,省文化厅批复同意做为主管部门,省民政厅核准名称。

11月27日,成立河南省黄帝故里基金会筹备组,白东升任组长。

主要职责

(一)挖掘、研究黄帝文化; (二)支持黄帝故里人文建设;(三)支持和参与两岸文化交流,促进祖国和平统一;(四)支持和参与中外文化交流,宣传推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

主要任务

基金会的具体任务就是受政府委托,为海外侨胞、港、澳同胞等所有的天下炎黄子孙到黄帝故里寻根拜祖服务,为建设黄帝故里这个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服务,为宣传以黄帝文化为代表的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服务。

理事成员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河南省黄帝故里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是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河南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挖掘、研究黄帝文化;支持黄帝故里人文建设;支持和参与两岸文化交流,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支持和参与中外文化交流,宣传推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发起单位及发起人志愿捐献。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文化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郑州市花园路145号润达商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在以下范围开展活动:

(一)联络国内外团体和人士,致力于黄帝文化的挖掘、研究、整理工作;

(二)支持和资助黄帝故里人文景观建设、修缮等工作;

(三)支持和参与两岸文化交流活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四)支持和参与中外文化交流活动,宣传推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

(五)依法接受各种形式的捐赠;

(六)遵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合法、安全、有效地进行资金运作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设名誉会长4名,名誉副会长若干名,高级顾问、专家顾问若干名,指导基金会整体发展规划和各项活动开展;设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负责基金会的领导工作;设理事长1名,作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设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5名,理事15名,监事2名,负责基金会各项具体管理工作。

本基金会各级领导成员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拥护本会宗旨,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三)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或者为本会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捐赠者;

(四)能够尽职尽责,保障捐赠财产的使用符合捐赠人的意愿和基金会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会财产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出席基金会举办的重大公益活动;

(四)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与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七)宣传基金会的宗旨,为基金会筹募资金。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其审查和决策程序是:由业务部门负责调查研究拟定草案,经相关专家、顾问、律师等充分论证形成方案,最后由理事会审查决策。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型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国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以及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团体和人士的捐赠;

(二)海外侨胞、外国友好团体和人士的捐赠;

(三)国家政策允许的基金增值;

(四)本会自愿支持者的捐赠;

(五)政府资助;

(六)本会直属单位上交的经费;

(七)其它。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黄帝文化的挖掘、整理与研究;

(二)黄帝故里人文景观施建设、修缮;

(三)开展两岸文化交流活动,促进祖国统一大业;

(四)组织对外宣传推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活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开展义务义演的大型公益活动;

(二)资金保值增值的方案;

(三)中外文化交流活动,重大的资助项目;

(四)购买国债、投资基金;

(五)投资兴办企业和展馆、医院、学校。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当年度捐赠者名单及财产清册。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目的。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年3月1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基金,主要为促进黄帝文化研究、黄故里开发建设工作,属公益性、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财产,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条 本会基金主要用于:

(1)挖掘、研究黄帝文化;

(2)支持黄帝故里人文建设;

(3)支持和参与两岸文化交流,促进祖国和平统一;

(4)支持和参与中外文化交流,宣传推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

(5)开展基金会之间的交流。接受海内外其他基金会的委托,处理相关人文事务,开展双向文化协作交流。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国家有关文化扶持和发展的政策,符合本会的宗旨。

第五条 基金的使用必须坚持量入为出、确保本金的原则。

第六条 本会基金可以存入金融机构,也可以购买债券等有价证券,但禁止风险投资。

第七条 本会基金利息收益和购买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收益按一定比例用于扩充本会基金及办公室会务经费。具体的分配比例由理事会决定。

第八条 本会的日常会务费用及人员开支原则上不得动用基金本金,只能在基金运作的增值部分的一定比例中列支,确需动用本金的,必须经本会理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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