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11 02:21
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工作,公布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根据《中共河池市委员会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河池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河发〔2009〕27号)精神,设立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取消已由河池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河池市卫生局。
(三)将河池市卫生局食品卫生许可(按照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以下改称餐饮服务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以下改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入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
(二)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监测工作,公布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
(三)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
(五)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六)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七)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殊药品)。
(八)负责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审批工作。配合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我市辖区内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生产及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制剂的许可审批工作。
(九)组织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指导全市食品药品有关方面的监督管理、应急、稽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一)承办河池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负责处理机关政务和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统计、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发布、宣传、督办查办、综合治理、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国家赔偿等工作;承办市局和上级业务处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承担一类医疗器械的注册工作;承担药品经营许可工作;承担行政审批的相关工作;承办市局和上级业务处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科。
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管理规范;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状况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承担公布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有关的信息;依法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承办市局和上级业务处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科。
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保健食品、化妆品标准和技术规范;承担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测和不良反应事件的风险评估工作;承担保健食品广告监测;承办市局和上级业务处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医疗器械监管科。
监督实施国家医疗器械标准;承担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工作;承办市局和上级业务处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药品安全监管科。
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监督实施中药饮片炮制规范和民族药(壮药、瑶药)标准;协助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协助做好有关药品注册管理的相关事宜;监督实施药品生产、中药材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承担特殊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配合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再评价和药物滥用监测工作;承办市局和上级业务处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药品流通监管科。
监督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协助监督实施药品召回制度;承担药品流通环节监管工作;承担药品违法广告监测工作;协助监督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工作;负责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管和指导药房规范化管理;负责农村药品监督网、供应网建设管理工作;承办市局和上级业务处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稽查科。
组织查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负责相关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协助监督产品召回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市本系统的稽查执法工作;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等有关抽验工作;承办市局和上级业务处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和外事行政工作;承担局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承担局机关计划生育、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党务、纪检监察工作;承办市局和上级业务处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财务科。
负责局机关的日常财务工作,组织编制经费收支预算、决算,办理各项经费的核拨;承担局机关基本建设规划、装备计划的编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及审核;承办市局和上级业务处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纪检、监察机构按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设置。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本局党组领导下,负责局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所属人员违纪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为2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食品药品稽查专员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党组领导和纪检组长按有关文件规定配备。
暂保留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待现有人员退休后自然消失。
(一)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由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河池市卫生局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许可的监督管理。河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河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四)在金城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完成组建工作前,金城江区辖区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仍由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