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维持法

更新时间:2023-06-30 19:47

1941年12月27日伪满洲国颁布,目的是为了更有效地惩治中国人民反抗日本帝国主义的活动。规定对下列人员应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以变革“国体”为目的的团体组织者、参与者、指导者;以否定“国体”或从事可能有损建国神庙及帝室尊严为目的的团体组织者、谋划者、指导者;其他非法团体的掌握要务者等。本法颁布后,伪满洲国初期颁布的《暂行惩治叛徒法》、《暂行惩治盗匪法》即行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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