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06 09:44
大司农,是朝廷管理国家财政的官职,为九卿之一。《周礼》天官之属有大府(即太府),辅佐太宰掌理贡赋之事。秦设治粟内史,汉初沿置。汉景帝改治粟内史为大农令,汉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又改为大司农。新莽时称羲和,后又改为纳言,东汉时复称大司农。汉末以后,财政收支划归太仓尚书、度支尚书、户部尚书,大司农逐渐变成不管财政、会计,主要掌国家仓廪之官,称司农卿。宋神宗时司农卿主管变法事务。元代设大司农,但其职权仅负责农桑水利事。清代俗称户部尚书为大司农。
西汉初年,大司农承秦制仍名 治粟内史 ,汉景帝于前143年更名大农令。景帝时,曾设大内掌管财货,与当时掌管谷货的大农令为平行机构。汉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正式称大司农,统领谷货和财货,又将大内改名都内令,降为大司农属官。
权责
1.具体负责征收田租、刍稿税、算赋、赀赋、更赋、过更、算缗等赋税,还经营盐、铁、酒的制作专卖,从事均输、平准等商业活动,而且管理漕运和调拨物资,负责国家官吏的俸禄、军政费用等财政开支。大司农在中央和地方都设有官吏分管各项财政事务。
组成部门
大司农在中央的佐官有大司农中丞,主管钱谷雇佣营建。还有大司农丞,管领盐铁或官营商业。武帝元封元年(公元前110年),根据桑弘羊的建议,又设大农部丞若干人,管理郡国均输盐铁。
大司农在中央的属官有太仓令,主收贮米粟,负责供应官吏口粮并掌管量制。籍田令负责安排皇帝亲耕,并掌管籍田的收获以供祭祀。都内令主管国家钱货的积贮,主要包括藏钱和贡献方物,都内藏钱被称为禁钱 ,一般不能动用。另有斡(guǎn)官长,原属少府,掌管铸钱,并协助管理盐铁酒专卖事宜。均输令总管均输事务,统领各郡国的均输官。设平准令,负责收集天下委输,平抑市场物价。(详见见两汉均输﹑两汉平准)天汉三年(公元前98年),武帝置榷酤官,专管官酒的销售。为了解决军粮的供应,武帝又设军事财政官騪(sōu)粟都尉,主要负责推广军屯区的农业技术,有时也带兵打仗。另外,还有治粟都尉,主管军事费用的筹措,协助大司农广辟财源。又设稻田使者,掌管公田出租,征收假税。
大司农除在中央机构设置佐官属吏分管各项工作外,还在地方郡国设立派出机构处理具体事务。《汉书·百官公卿表·序》称大司农在65个郡国都设有仓长、农监、都水等属吏。其中仓长掌收藏官府米粟,或将米粟送达中央;农监长负责监督官田耕作;都水长主管所在郡国河渠的修治,平水灌溉,收取渔税。武帝时期,在各郡设立均输官。均输官又称均输长或均长,掌管 调均报度,输漕委输。而且各郡国还设有均输监,负责监督均输事宜。他们在大司农均输令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形成全国上下一盘棋的均输管理监督系统。西汉政权还在各产盐地设置盐官。盐官又称盐官长,负责管理盐政。在铁矿产区设置铁官主管铁政。据汉印封泥,铁官又名采铁或铸长。自武帝实行盐铁官营后,各地盐铁官均归大司农统一管辖。《盐铁论·复古》说: 孝武皇帝攘九夷,平百越,师旅数起,粮食不足,故立田官。 可知武帝还在各地设立田官,如渠犁田官、騂马田官,北假田官等,掌管公田的租赁和收取假税。
为发展边郡少数民族地区的农业生产,武帝又置农都尉,掌屯田殖谷,并管理屯田区的民政。文献中所见有张掖农都尉,朔(方)农都尉等。田官和农都尉也是大司农设在各地的属官。
东汉、魏晋、南朝制度
东汉时大司农下的属官仅有太仓、平准、官三令、丞,其余都被省减或改隶於郡国,大司农成为单纯的中央财政主管长官。
两汉时大司农掌管租税、钱谷、盐铁和国家财政收支,而到了三国时期,由于权力的分散则只能负责这些物资的保管工作了。魏初设大农,魏文帝黄初二年(221年)改称大司农。蜀、吴亦各有大司农。晋朝沿袭。此时大司农掌管财政事宜,地位依然重要。
南梁天监七年(508年)分少府、司农之职设太府寺,专管皇室库储、出纳。陈朝沿袭。
北朝及隋唐制度
北魏时另设了太仓尚书分大司农之权,其后大司农只掌理管布帛和赋税的单位;设太府取代少府。
北齐设立太府寺,长官称太府寺卿或太府卿,副官称太府少卿,掌管宫廷库藏和贸易;又设司农寺,长官称司农寺卿或司农卿,副官称司农少卿,负责掌管国库收支谷物和货币,具体包括粮食仓储、仓廪管理、京官朝官禄米供应等职责。
北周实行六官制度,有太府中大夫、计部中大夫,其所掌相当于原太府寺、司农的职任。
宋朝制度
北宋初期,宋代太府寺置判寺事一人,同判寺事一人,其职掌仅为供祠祭香币、帨巾、神席及校造斗升衡尺。
北宋元丰改制时,司农寺、太府寺为推行新法的重要机构。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免役法、保甲法都由司农寺制定或执行。司农寺置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
置太府寺。太府寺卿与少卿为正副主官,寺丞助理事务,掌管国家财货的政令,以及库藏出纳、商税,平准、贸易等事。领左藏东西库、内藏库、奉宸库、祗候库、元丰库、布库、茶库、杂物库、粮料院、审计司、都商税务、汴河上下锁、蔡河上下锁、都提举市易司、市易上界、市易下界、杂买务、杂卖场、交引库、抵当所、和剂局、惠民局、店宅务、石炭场、香药库等部门。
元明清制度
元代设大农令,废除司农寺,改掌劝课农桑、水利、救荒等事。明初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