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9-05 09:08
沿海国是指其陆地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邻接海洋的国家。
沿海国是指其陆地领土的一部分或全部邻接海洋的国家。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在群岛国的情形下则及于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
1、对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2、沿海航运权及贸易权;
3、领空权;
4、对有关制度拥有立法权;
5、司法管辖权;
6、战时中立权;
7、紧追权。
沿海国以外的国家在沿海国的领海享有的唯一的权利是无害通过权。
第十七条 无害通过权
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
第十九条 无害通过的意义
1. 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就是无害的。这种通过的进行应符合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
2. 如果外国船舶在领海内进行下列任何一种活动,其通过即应视为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
(a) 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 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违反《联合国宪章》所体现的国际法原则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b) 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
(c) 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防务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d) 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e) 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f) 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g) 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
(h) 违反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i) 任何捕鱼活动;
(j) 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k) 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任何通讯系统或任何其他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l) 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1. 沿海国可依本公约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对下列各项或任何一项制定关于无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
(a) 航行安全及海上交通管理;
(b) 保护助航设备和设施以及其他设施或设备;
(c) 保护电缆和管道;
(d) 养护海洋生物资源;
(e) 防止违犯沿海国的渔业法律和规章;
(f) 保全沿海国的环境,并防止、减少和控制该环境受污染;
(g) 海洋科学研究和水文测量;
(h) 防止违犯沿海国的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第二十二条 领海内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1. 沿海国考虑到航行安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行使无害通过其领海权利的外国船舶使用其为管制船舶通过而指定或规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2. 特别是沿海国可要求油轮、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材料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或材料的船舶只在上述海道通过。
3. 沿海国根据本条指定海道和规定分道通航制时,应考虑到:
(a) 主管国际组织的建议;
(b) 习惯上用于国际航行的水道;
(c) 特定船舶和水道的特殊性质;和
(d) 船舶来往的频繁程度。
4. 沿海国应在海图上清楚地标出这种海道和分道通航制,并应将该海图妥为公布。
第二十三条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
外国核动力船舶和载运核物质或其他本质上危险或有毒物质的船舶,在行使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时,应持有国际协定为这种船舶所规定的证书并遵守国际协定所规定的特别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 沿海国的义务
1. 除按照本公约规定外,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尤其在适用本公约或依本公约制定的任何法律或规章时,沿海国不应:
(a) 对外国船舶强加要求,其实际后果等于否定或损害无害通过的权利;或
(b) 对任何国家的船舶、或对载运货物来往任何国家的船舶或对替任何国家载物的船舶,有形式上或事实上的歧视。
2. 沿海国应将其所知的在其领海内对航行有危险的任何情况妥为公布。
第二十五条 沿海国的保护权
1. 沿海国可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
2. 在船舶驶往内水或停靠内水外的港口设备的情形下,沿海国也有权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对准许这种船舶驶往内水或停靠港口的条件的任何破坏。
3. 如为保护国家安全包括武器演习在内而有必要,沿海国可在对外国船舶之间在形式上或事实上不加歧视的条件,在其领海的特写区域内暂时停止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这种停止仅应在正式公布后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