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19 09:01
泉州市体育局,位于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市体育中心内,其前身为泉州市体育运动委员会,1991年9月正式更名为泉州市体育局,内设办公室、群体科、竞训科、监察室和机关党总支等科室,辖泉州体育运动学校、泉州市体育场馆管理服务中心、泉州市体工队和泉州市老年人体育工作中心4个直属单位。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体育法》结合我市情况,组织研究和制定我市体育工作的有关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和推动全市体育体制改革,制定全市体育事业改革方案、发展目标;编制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县(市、区)体育工作。
(三)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并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开展国民体质监测;推动学校、企事业、机关、部门、社区和农村体育工作。
(四)制定和颁发全市体育竞赛计划和竞赛规程;审批、指导、组织全市性体育竞赛工作,负责召开全市运动会,承办省和国家体育部门下达在我市举行的体育比赛活动,根据全省竞赛计划,协调、组织运动队参加各类比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体育奖励政策。
(五)研究、协调、指导业余训练工作,制定运动项目的设置与重点布局;指导和检查业余运动队伍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
(六)管理体育市场,制定体育产业和经营活动的发展目标以及相关政策;指导、协调全市性体育产业和经营活动工作;审核体育经营活动从业条件。
(七)规划、指导体育设施建设。
(八)贯彻中央和省、市有关涉外方针;开展国际间和与港、澳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往。指导和管理体育系统及民间体育的外事活动;审核上报和协调、组织体育团队出访及来访任务。
(九)开展体育宣传,体育科学研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发展体育教育、培训、评聘体育专业人才。
(十)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的规定,审批和上报等级裁判员、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武术段位;明确和颁布全市各运动项目的最高记录。
(十一)负责市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和业务指导。
(十二)承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局长:汪水永
根据上述职责,市体育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承担局机关会务、文电、档案、行政、财务、资产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办公自动化等工作;承担效能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提案议案、信访、督查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及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体育法制建设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
(二)群众体育科(青少年体育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群众体育、全民健身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推动建立和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负责指导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的研究和有关工作;负责全市群众性体育活动工作,推动农村体育、社区体育、行业体育、少数民族体育、老年人体育和残疾人体育及其他社会体育的发展;组织协调群众体育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组织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负责国民体质监测工作;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组织协调体育设施建设布局,承担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青少年体育工作发展规划、青少年业余训练管理制度;指导监督青少年体育锻炼标准的实施;指导全市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的建设和学生体育教育工作;组织指导青少年业余训练及相关竞赛工作;组织指导重大青少年国际、国内体育比赛参赛工作。
(三)竞赛训练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和体育竞赛管理制度;指导体育训练、竞赛、运动队伍建设和训练基地发展工作;制定体育后备人才培养规划;组织参加国际、全国、全省等比赛活动;协调全市竞技体育综合性运动会、本市承办的重大竞技体育比赛活动;负责有关体育竞赛审批工作;审批管理二级裁判员和运动员;负责运动员招收、退役和就业指导,协调运动员的社会保障工作;指导、协调运动员文化体育教育;组织体育领域科技研究和成果推广;承担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的具体工作。
市体育总会办公室 根据体育运动的发展战略、工作方针,拟订相关政策建议;承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的审查,负责业务指导工作;参与查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负责联络台、港、澳同胞及海外侨胞中的体育界人士;开展国内外体育交流,举办或联办群众体育竞赛或体育活动;发展体育产业,培育体育市场,促进体育产业化。
机关党总支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市体育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5名、群团机关的事业编制2名(用于市体育总会办公室)。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5名领导职数(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市体育总会办公室主任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专职负责青少年体育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泉州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泉州市体育局网站查阅。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体育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局属事业单位及职能;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体育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二级裁判员、二级运动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二段至三段武术段位的审批。
具体信息目录在泉州市体育局网站上公布。
(二)公开形式
1、在泉州市体育局网站上公开。
2、在泉州市体育局、泉州市档案馆等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
3、通过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陆泉州市体育局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市体育局、市档案局设置的公共查阅场所、资料获取点获得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市体育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1、书面申请(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子邮件):市体育局办公室
通信地址:泉州市东湖街体育中心内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当面申请及咨询:市体育局办公室
如需向市体育局当面申请公开信息或者咨询相关申请事项,请向市体育局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或咨询。
办公地址:泉州市东湖街体育中心内泉州市体育局办公楼三楼。
(二)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泉州市体育局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泉州市体育局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泉州市体育局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申请的处理
1、形式审查
申请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的申请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6、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按照泉州市体育局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发布的申请流程执行。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申请政府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本级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2日,被国家体育总局授予“2017-2020年度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