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鞋业商会

更新时间:2022-10-28 20:36

泉州市鞋业商会成立于1998年11月,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组织。

商会简介

泉州市鞋业商会,本会由制鞋、鞋材、鞋机、进出口公司、销售商和技术培训学校等组成,较具规模的鞋业企业多为本会会员。现有会员668家,集中分布在市区、晋江、石狮、南安、惠安等沿海县(市区)。2006年元月召开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丁水波总裁当选为第三届鞋业商会会长。商会拥有300多平方米的自有办公场所,各种办公设施齐全,商会拥有300多平方米的自有办公场所,各种办公设施齐全,自办商会会刊《泉州鞋讯》,创建商会网站。商会成立以来,认真履行行业组织的各种职责,竭诚为会员企业服务,针对行业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深入企业,开展行业调研,提出相关意见和应对措施,引导企业健康发展,向政府建言献策,促进行业内相关问题的解决;以活动为载体、举办多种论坛,承办全国性的鞋业会议,召开各种专题会议,增强商会的凝聚力;以服务为宗旨,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培训、商贸、融资等服务,协调解决企业纠纷,帮助企业解决用工,用地问题,组织企业应对反倾销调查,推动企业品牌打造和文化建设,推动在泉州师院和华光学院设置了制鞋本科和专科专业,筹建泉州鞋业研发和培训中心;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国内外的制鞋行业组织建立密切联系,经常组织互访考察,学习同行先进的经验,及时了解和掌握同行的动态和信息。商会为推动泉州鞋业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截止06年上半年,泉州鞋业已拥有22枚中国驰名商标、13个中国名牌、33个国家免检产品和2个出口免验企业,行业总产值达340亿元人民币。

商会宗旨

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发挥党委和政府联系鞋业工商界人士桥梁作用,做好政府管理鞋业经济助手。在服从国家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同行业的合法权益,发挥同业群体优势,促进我市鞋业健康有序发展。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泉州市鞋业商会

英文名称:QUANZHOU FOOTWEAR ASSOCIATION 缩写:Q.Z.F.A

第二条 本会宗旨: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发挥党委和政府联系鞋业工商界人士桥梁作用,做好政府管理鞋业经济助手。在服从国家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同行业的合法权益,发挥同业群体优势,促进我市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泉州市鞋业商会是由泉州市区域内鞋业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自筹经费,自我约束的民间性同业商会,是泉州市工商联的基层行业组织;泉州市鞋业商会业务主管部门为中共泉州市委统战部,其日常管理由泉州市工商联负责实施。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泉州市鞋业商会的任务

一、宣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提倡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培养积极分子队伍;

二、依照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

三、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为会员排忧解难;

四、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反对不正当竞争;

五、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进行技术信息和管理等交流,提高行业的技术及管理水平,增强行业整体素质;

六、调查、收集、整理行业的基本情况及信息,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提供可靠的依据;

七、加强与国内外有关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和合作,促进行业外向型经济发展;

八、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

九、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十、引导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和光彩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在泉州区域内依法成立的鞋类企业,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和团体,以及从事鞋业生产、科研、经营的学者、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和热心支持鞋业事业的工作者,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入会,经过常务理事会批准,办理入会手续,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二、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资料和各种服务;

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对本会决议事项有表决权;

四、有权提请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其排忧解难;

五、有自愿退会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本会行规;

二、承担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向本会提供所需的资料;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八条 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理事会决定,可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它的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二、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报告;

三、选举理事会;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后,负责贯彻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对外代表本会。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理事会按本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同时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十三条 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第五章 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组织各项有偿服务的收入;

三、国内外个人与企业事业单位及团体的资助和捐赠;

四、其它正当收入。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建立健全帐册,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

二、一般日常开支由秘书长审批,重大项目开支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签批;

三、本会费用开支,应在理事会监督下,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务活动”和量入而出,节省开支的原则,做好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年度收支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及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生效,并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会终止程序。

本会如需停止活动时,必须由理事会或会员联名提议,经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善后工作,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管理机关批准后即告停止活动。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修改权是会员代表大会。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