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23 13:16
泊位租约,“抵达”必须是船舶抵达约定装卸的泊位,这地点可以是在租约说死了的具体泊位,也可以是任由承租人(通过发货人/收货人或者港口当局)去事后在合理时间内指定的泊位。
泊位租约(berth charter)
很明显,“抵达”必须是船舶抵达约定装卸的泊位,这地点可以是在租约说死了的具体泊位,也可以是任由承租人(通过发货人/收货人或者港口当局)去事后在合理时间内指定的泊位。该泊位一被指定就如同是双方一早在订约时同意了的具体泊位一样,双方再无权去更改,除非是承租人同意。
这一来,肯定对船东不利了,因为今天严重的延误风险主要是在泊位拥挤,令船舶靠不了约定/指定的泊位,这也要船东去承担,因为船舶还没有抵达约定的目的地,这好像在航次半途遇上大风浪造成延误或者半途要通过巴拿马运河发生延误的道理一样。而在该特定的航次,船东只会是从承租人处收取一笔固定的运费,不会因为航次延误而去追加运费。所以无法去起算装卸时间,在船期价值十分高昂的今天肯定是会令船东十分关注。所以,虽然是今天经常见到泊位租约,但很少情况是船东不去争取增加一些条文为了去提前装卸时间的起算,或者用其他的方式把泊位拥挤的风险转嫁到承租人的头上。例如,最常见的是“不论靠泊与否”(whether in berth or not),“待泊时间照算装卸时间”(time lostwaiting for berth to count as laytime)与指定一个“船舶一抵达即可马上挂靠的泊位(”reachable on her arrival)等。这些条文会在本书其他章节逐一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