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02 11:54
法人登记,是指法律规定的取得法人资格的程序之一。国家对法人进行统计、监督的重要手段。在法律要求时,法人的设立须经过登记。在中国,凡从事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都应向主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只有经过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登记,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法人登记在我国还有公法上管理的职能,但在民法上其制度价值主要在于公示,以便于利害关系人了解法人变动的事实。所以,在民法上,法人成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仅仅存在,尚不足以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只有经过登记方可发生该事实的法律效力。
根据法人变动的类型,登记相应有法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类。
1.设立登记。法人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是由法律规定的,例如负责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登记的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通常是各级国家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则是各级民政部门。设立登记的义务人,是法人设立人。
2.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机关,与该法人设立登记机关相同,但变更登记义务人是法人代表。变更登记的事项包括法人合并与分立以及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册资本、名称、营业范围、增减分支机构等事项的变动。
3.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机关也与法人设立登记机关相同,但登记义务人是清算组。法人自注销登记完成时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