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23 14:59
拿破仑在制定民法典时,便已开始着手刑法典的起草,并起到了一定的行政主导作用。1801年3月21日,5位资深的法学家和律师被拿破仑任命为法典编纂委员,7月他们便呈交了一份含有1169条条款的法典草案。虽然拿破仑的立法意志——“刑法的统一和社会利益与安全引导立法思想”迅速地体现于草案之中,但是草案的通过却经过漫漫长路。草案在1804年才得到刑事法院和刑事上诉法院的审议。1808年,行政法院开始审议草案。在拿破仑亲自主持了20几次行政法院审议会后,刑法典最终于1810年2月12日至20日制定,2月22日—3月2日通过,18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刑法典分为4编共484条。第1编关于重罪、轻罪之刑及其效力。第2编关于重罪、轻罪之处罚、恕宥与刑事责任。第3编关于重罪、轻罪及其刑法,涉及各种犯罪的定义以及各种犯罪的刑罚,这一编是刑法典的主要内容,构成法典的主体,所含篇幅最大,共有388条。第4编是违警罪及其处罚。
法国1810年刑法典贯彻罪刑法定主义,并给予法官有限的自由裁量权。法典规定“不论违警、轻罪或者重罪,均不得以实施犯罪前法律未规定的刑罚处分”,明确表明了罪刑法定主义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法典第3编给每一种犯罪规定一种刑罚时,往往规定了最高和最低限度,甚至还对某些犯罪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刑罚,以便法官在自由量刑的界限之间选择或者在不同种类的刑种中选择。受刑事古典主义的客观派影响,尤其是孟德斯鸠和贝卡里亚的影响,定罪时重视犯罪行为,“有行为就有责任,无行为就无责任”,其他因素均处于次要地位。在此基础上,法典第64条规定了精神病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则。
法国1810年刑法典在立法技术上展现了拿破仑法典的一般方法和风格,注重实际运用,且条文简明,便于法官引用。另外,由于大革命时期的立法经验,法典结构体系较为合理,立法概念表述也较成熟。采用1791年刑法典的编排格式,将保护公共利益列为首要任务。第3编388条的罪行中,有200多个条款用来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宪法和危害公共安宁的罪行,并对这些罪责处以严厉刑罚,死刑占据一半以上的条文,其余部分也是重刑。同时,刑法典还把保护财产放于重要位置,通过镇压的手段来维护私有制。启蒙时期刑法理念和革新社会秩序是1810年刑法典两大重要特点,但是刑法典仍保留部分封建刑法思想和规定,如规定死刑时断右手以及烙刑等其他身体附加刑。另外,1810年刑法典中恢复了一些在1791年刑法典中被废除的野蛮刑种,如终身苦役、终身流刑等。
法国1810年刑法典提出了相当完备的刑法概念,所规定的许多罪名、犯罪构成条件和刑罚种类都富有首创性,对许多国家的刑事立法具有重要影响,与旧制度和欧洲王室的立法相比,是刑法典编纂的范本。除了荷兰、比利时直接加以采用外,西班牙和葡萄牙仿照法国制定了自己的刑法典。19世纪中期后,随着德国和意大利刑法典的问世,《法国刑法典》的地位开始下降,但在拉美和非洲法语区仍有较大影响力。
自颁布至19世纪中期,法国1810年刑法典进行了两次较大的修改。第一次受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1832年修改时减轻了其残酷性,减死刑至9种。第二次是在1863年,增补了关于累犯的规定,规定了一些新的犯罪种类。1994年,政府面对时代、道德理念高度变迁的局面,修订实施了新的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