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30 16:37
《法学阶梯》共分四编。
第一编谈人。内容是人法,论述了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人的资格,以及婚姻权和家庭权。该编首先谈到法律体系和法律渊源,把法律分为市民法和万民法,认为罗马法律的渊源是“法律、平民会决议、元老院决议、君主谕令、有权发布告示者发布的告示,法学家的解答”,然后开始论述关于人的问题,提到人的分类、婚姻、收养、监护等各方面,认为“人法中最重要的划分是:所有的人或者是自由人或者是奴隶”。只有自由人才是权利能力的主体,而只有罗马公民才能享受完全的权利能力,婚姻是罗马市民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家父(一家之主,男性)拥有对家庭中其他成员的支配权。
第二编谈物。主要论述物权,包括物的概念、物的划分,罗马法上的所有权、物权。特别谈到遗嘱继承问题。该书把物划分为神法的物和人法的物,认为只有人法物才能成为权利的客体,为国家或私人所拥有。在书中。盖尤斯还区分了公有物和私有物、有形物和无形物、要式物和略式物等各种物的类型,详细阐述了要式买卖中所涉及的所有权和物权问题。接着,在遗嘱继承问题上。他将遗嘱分类讨论,分为会前遗嘱、战前遗嘱、称铜式遗嘱、军人遗嘱四种类型。最后讨论了遗赠问题。
第三编继续谈论遗嘱继承方面的问题,然后开始专门讨论债的问题。盖尤斯论证了债权法,把债分为契约之债和债权行为之债两种,并对契约之债进行了详细的分类讨论,认为契约之债有实物契约、口头契约、文字契约、合意契约之分。本编最后还谈到债的消灭问题。
第四编,讨论的是诉讼问题。盖尤斯认为诉讼有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的分别。所谓对人诉讼就是指“针对某个因契约或者私犯行为而向我们负债的人提起的诉讼”;对物诉讼是指“主张某个有形物是我们的或者主张我们享有某项权利(例如使用权、用益权、通行权、饮水权、加高役权或者观望役权)的诉讼”。此外,根据有无法律规定和程序的规定,诉讼又可以分为法律诉讼和程式诉讼两种,其中,程式诉讼以严格的程序进行诉讼,是现代程序诉讼的起源。
《法学阶梯》成书于罗马帝政前期,该时期罗马的法学在先前法学发展的基础上发展至顶峰,法学家的学说自成体系,出现了历时百年的法学争鸣的局面。法学家的活动包括解释、答复法律的疑难问题、代写法律文书、指导诉讼活动、著书立说,学说还会成为法院判案的重要依据。皇帝的敕令,包括敕谕、敕裁、敕示和敕答(即皇帝对全国发布的命令、对非常诉讼及主要上诉案件所作的裁判、对官吏下达的训令和对官吏或个人提出的法律疑难问题作出的解答),均得到法学家的协助,因此法学家的学说受到格外重视。盖尤斯身处这样一个法学研究兴盛、法学著作繁多的时代,受到其的影响并继承前代法学的发展,创作出《法学阶梯》。
(一)罗马私法的体系划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其中人法是最重要的。
在《法学阶梯》的第一编中,盖尤斯对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人的权利能力作出详尽的阐述。他认为作为权利主体的人必须是身份自由的人,只有罗马公民才拥有完全的权利能力。除此以外,盖尤斯在人法部分还阐述了人的婚姻权利和家庭关系,包括家长权、收养、监护和保佐。在人是私法主体被明确后,权力和行为只能以人为主体而展开,从而维护了比较平等和普遍的个人利益。
(二)在罗马私法中奴隶是权利客体,属于“物”的范畴。
《法学阶梯》强调人法中最重要的划分是:所有的人或者是自由人或者是奴隶,并且将自由权作为罗马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能力。这一方面表明罗马法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人的概念是具有排他性的,身份不自由的奴隶只能成为权利义务的客体,只能是在主人支配权下的物;另一方面:也表明罗马法坚持作为权利主体的人必须具有自由权的立场,只有自由人才能获得平等的主体资格。
(三)指出罗马法渊源的含义,并且在法律的适用效力上,将私法渊源分为市民法和万民法。
《法学阶梯》概括了罗马法的这种变化,提出了“市民法”和“万民法”的概念,首次阐明了万民法的理论根据和法律效力。他指出,万民法“是一切民族所使用的法”,并且将万民法与自然法联系在一起,认为万民法是“根据自然原因在一切人当中制定的法”,从而创立了法律效力二分法的学说。盖尤斯的理论使万民法得到学理上的肯定,为它成为适用于一切自由人的法律开辟了道路。
(四)对私法法律关系作出高度概括的规定,客观地反映了私有制和商品生产运动的一般规律。
《法学阶梯》总结和概括了罗马法在当时发展的成果,反映了当时社会发展变化的经济生活和财产关系,确立了许多具备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术语。例如私有财产权无限制、契约自由原则;动产和不动产的分类;时效取得、先占、添附、加工等获得所有权的方法;契约之债和违法行为之债的形式;对物诉讼和对人诉讼的救济方法,等等。
《法学阶梯》的首要意义是以系统的论述方法创立了“法的系统”,把罗马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分,用层次分明的结构反映了罗马法的复杂性,开创了大陆法典体系的先河。《法学阶梯》是有关法学基本理论和体系的入门书,成为当时罗马各法律学校的教材,而且成为后来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编纂同名法典《法学阶梯》时的范本。它也是唯一部完整地传至现代的罗马法学家的著作。《法学阶梯》上承《十二表法》,下接查士丁尼《国法大全》,总结了公元2世纪之前罗马法发展的成果,反映了当时罗马社会的经济生活状况,是罗马法逐渐成熟的标志。
盖尤斯(Gaius,117—180),罗马帝国安东尼王朝统治时期的法学家。出生于外省,后居住罗马,从事法律教师职业。除成名著作《法学阶梯》外,另有对《诸省公告》的评注(30编)、对《城市公告》的评注、对《十二表法》的评注(6编),以及其他专论。《法学阶梯》是唯一被保留下来的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