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所说:“法律借助法官而降临尘世”,作为司法首要操作者的法官,其重要作用日渐突出,面对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期望,法官判案所要实现的最根本要求即是法官凭自己对事实的了解和所认知的法律,排除任何外来干预作出判决。这就赋予了法官裁判时的独立地位。因为任何通过自己主观思考作出的具有特定内容的结论必须以排除任何外界的干预,干扰为前提,否则就会造成法官独立意志的丧失,从而导致裁决不公。由此可见,法官独立的含义应包括以下两层:第一,法官的审判工作不受其他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扰,即法官的外部独立;第二,法官的审判工作不受法院内部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上级法院、本院院长、庭长的干涉,即法官内部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