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情节

更新时间:2024-06-14 13:17

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是刑法中量刑情节的一种。以规定法定情节的刑法规范的性质和法定情节的适用范围为标准,法定情节又可分为总则性情节和分则性情节。总则性情节,是依照总则性刑法规范的规定对各种犯罪共同适用的情节;分则性情节,是依照分则性刑法规范的规定对特定犯罪适用的情节。从功能上看,法定情节有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从轻处罚情节

刑法》第62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此为关于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的规定。据此,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轻的刑种或刑期;

从重处罚情节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选择判处比没有该情节的类似犯罪相对较重的刑种或刑期。对此,有必要强调以下几点:(1)法定刑幅度是指与特定具体犯罪相适应的法定刑限度之内具体的量刑幅度。(2)从轻处罚,不允许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判处刑罚;从重处罚,不允许在法定最高刑之上判处刑罚。(3)刑法学界有人所主张的中间线论,与刑法所确定的适用规则不符,必须摈弃。

减轻处罚情节

我国刑法中的减轻处罚分为法定减轻处罚(也称一般减轻处罚)和酌定减轻处罚(也称特殊减轻处罚)。

《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该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据此,我国刑法中减轻处罚(包括法定减轻处罚和酌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基本适用规则为:减刑处罚,必须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把握减轻处罚情节的基本适用规则,必须注意以下问题:(1)法定最低刑,并非笼统地指特定犯罪的法定刑的最低刑,而是指与行为人所实施的特定具体犯罪相适应的量刑幅度中的最低刑。(2)减轻处罚既包括刑种的减轻,也包括刑期的减轻。(3)减轻处罚不能判处法定最低刑,只能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判处刑罚,否则将同从轻处罚相混淆;减轻处罚也不能减轻到免除处罚的程度,否则将同免除处罚相混淆。

除遵守减轻处罚情节的基本适用规则以外,对犯罪分子适用酌定减轻处罚,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犯罪分子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如果犯罪分子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则不能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2)案件具有特殊情况。至于何为特殊情况,有待必要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3)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即各级法院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所作的酌定减轻处罚的判决,只有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免除处罚情节

根据我国《刑法》第37条的规定,免除处罚,是对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适用免除处罚的情节,除应当明确各种总则性和分则性免除处罚情节的具体内容外,必须把握三个基本条件:(1)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2)行为人所构成的犯罪情节轻微;(3)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判处刑罚。只有符合这三项条件者,才能对其免除处罚,否则,不能适用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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