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14 13:37
法律优位,亦称“法律优先”。行政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采取任何措施都不得违反法律的原则。适用于所有的行政领域。其法理基础在于有效法律的约束力。所有行政活动均应遵守该原则,没有条件与范围的限制。其具体内容:(1) 法律优先行政。在现代国家,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规范,并不完全出自立法机关,有相当一部分源自国家行政机关。其应有之义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在效力上低于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2) 行政不得违法。国家行政机关无论是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还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都不得与现行法律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