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承认

更新时间:2022-09-14 09:47

法律承认,又称“正式承认”。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作出的明确的完全的承认。有些学者认为是“承认为法律上的国家(或政府)”的简称。在通常情况下,对新国家的承认是法律承认。一般采取明示的正式的方式,如致函电、送照会、发表声明等,但并不一定加上“法律的”字样。法律承认具有永久性和无条件性,不得撤销,且具有溯及效力。通常都导致有关国家间完全的外交来往。

方式

(1)用函电或照会将承认国的这种意思表示正式通知被承认国;

(2)缔结条约,明文宣告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承认;

(3)派遣特使参加新国家或新政府举行的庆典;

(4)利用国际会议等场合,发表声明,宣布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承认。法律承认是永久性的承认,具有溯及力并不可撤回。它是建立外交关系的前提,其法律效果主要有:①双方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②双方可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条约;③双方尊 重各自的司法、行政及其它机关的权能,彼此承认对方的法律、法令在本国法院的效力;④彼此承认对方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和处理在外国的本国财产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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