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09-26 15:50
《法律的经济分析》是美国法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创作的法学著作,首次出版于1973年。
《法律的经济分析》不同于一般的法律经济学教材,在该书中作者试图将相关的经济学理论编制成一种对法律制度中制度和规则的系统研究,兼具普通教材与摘录法律经济学文献的著作两者的优点,因此,该书首先是一部教材性质的法律经济学著作,同时也是一部法律经济学的学术专著,即所谓的“学术性教科书”。
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的开篇波斯纳即明确地宣称,该书的写作“是建立在经济学是分析一系列法律问题的有力工具”的信念基础之上的,在展开正文之前,作者先对经济学下了一个宽泛的定义:“经济学是一门关于我们这个世界的理性选择的科学”,因此经济学的任务就在于探究以下假设的含义:人在其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从这一命题又可以相应地推导出经济学的三项基本原理:(1)需求规律:所支付的价格和所需求的数量成反比例关系;(2)替代价格或机会成本:商品的最低价格、即销售者在制作(或销售)产品时所消耗的资源的价格将等于它们在其另一最佳使用时的价格,而只有当某些人被拒绝使用此资源时成本才会发生,由于一种物品只有一种使用,因此所谓成本就是机会成本;(3)如果允许自愿交换、即市场交换,那么自愿总会趋于其最有价值的使用。在阐述了作者的基本立场并简要地回顾了经济学分析方法发展的历史之后,波斯纳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对财产法、合同法、家庭法、侵权法、刑法、反垄断法、劳资关系法、金融法、税法、程序法、宪法、行政法等广泛的法律部门进行了效益分析和评价,体系极为庞大。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们开始致力于法律的经济分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方法来阐述法律领域中的各种争议和问题。法律经济学经过若干年的发展,学者们已不满足于将其定位于知识反托拉斯和公共事业管制等一些狭窄领域的交叉学科,而逐渐将经济分析广泛地应用于犯罪控制、意外事故法、契约损害赔偿、种族关系、司法行政、公司和证券管制、环境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当代法律制度中引人注目的领域。同时,经济学在大学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亦不断地上升,许多法学院任命经济学家为其教授,而法学院的课程逐渐充满了经济学的推理和证据。由于经济学是一门技术性很强的学科,而且在主流经济学的影响下,随着数理经济学与计量经济学的发展,它正日益变得更加技术化,因此,将经济学运用于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就给那些没有良好经济学功底的法律院校的学生、教师带来了很多困难,造成这些困难的原因可归结至没有任何可供选择使用的法律经济学教材。《法律的经济分析》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出版的。这本书写于波斯纳在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任教授的时期。
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新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原理之上的。在该书第一篇“法律经济学:导论”中,波斯纳认为,经济学是一门关于我们这个世界的理性选择的科学——在这个世界,资源相对于人类欲望是有限的。依此定义,经济学的任务就在于探究以下假设的含义:人在其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将称他为“自利的”。在这里的自我利益不应与自私自利相混同,他的幸福也可能是个人追求的满足。如果一个人的环境发生变化,而他通过改变其行为就能增加他的满足,那他就会这样去做。由此,推导出经济学的三项基本原理:
一是所支付的价格和所需求的数量是反比例关系,即供求法则。波斯纳认为供求法则揭示了价格变化这一激励因素与认为行为选择之间的关系。同时,他也将法律制度的变化看作是一种类似价格变化的激励因素。例如,刑罚(可视之为犯罪的社会价格)的加重,可能促使企图犯罪的人改变自己的行为选择,减少犯罪。
二是市场规则中的消费者以及社会中的犯罪者都被假定为试图使其效用(幸福、快乐、满足)最大化,即效益最大化。波斯纳认为,供求法则的作用建立在人们追求效益最大化这一欲望的基础上。消费者渴望其功利达到最大化,生产者或销售者希望实现其利润最大化。效益最大化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成本,增加收益。
三是在市场调节下,资源利用将趋向价值最大化。“当资源在被投入最有价值的使用时,我们可以说它们被得到了有效率的利用。”而市场就具有将资源利用的效益最大化的作用。
波斯纳经济分析法学的核心思想是“效益”——以价值得以极大化的方式分配和使用资源;或者说,财富最大化是法律的宗旨。波斯纳认为所有的法律活动(包括立法、执法、司法、诉讼等)和全部法律制度(私法制度、公法制度、审判制度等)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做最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和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
财产法方面,波斯纳指出,财产法和财产权具有重要的经济功能:激励人们有效地利用资源,从制度上保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为了有效利用资源,创立财产权利体系是必需的。有效益的财产制度有三个准则:一是普遍性,普遍性意味着所有的资源(除了任人利用的阳光的公共产品外)都应由某人占有,而且这种占有必须是通过制度界定并表现为权利,因为仅仅占有了某物的事实并不表明占有者能够从中受益,别人同样可以去占有它;二是排他性,排他性意味着特定的财产只能有惟一的权利主体,其他人或集团除非通过交易或赠与不能得到它。排他权的设立是有效利用资源的必备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有效的资源利用还要求财产权利必须是可转移的;三是可转让性,可转让性意味着财产权可以从一个主体转让给另一个主体。资源的优化配置,正是通过权利的自由转让和重组实现的。
契约法方面,在波斯纳看来,市场交易对促进资源向更高价值使用转移及其重要,但是在交换过程中存在着机会主义和未能预料的突发事件的两种危险可能。“契约法的基本功能是阻止人们对契约的另一方当事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以促进经济活动的最佳时机选择,并使之不必要采取成本昂贵的自我保护措施。”
家庭法方面,“家庭经济分析是建立在这样一种观念基础上的:家庭不仅是社会中的一个消费单位,而且更重要的是一个生产单位。”这一生产过程的最重要的投入完全不是市场商品,而是家庭成员的时间,特别是传统家庭中妻子的时间。而孩子被看作一种最终“商品”,但也有可能将之看作一种对其他商品的投入。波斯纳把家庭婚姻关系比作合伙,因此在他看来应适用契约法。
侵权行为法方面,侵权行为有故意和过失之分。波斯纳以汉德公式B 刑法方面,在波斯纳看来,刑法是一种在特定的程序中将受特殊惩罚的行为。“为了设计一套最佳刑事制裁方案,我们需要一个罪犯行为模型。这一模型可能会是非常简单的:由于犯罪对他的预期收益超过其预期成本,所以某人才实施犯罪。”刑法就是要增加罪犯的犯罪成本,是犯罪者感到实施犯罪得不偿失,因为一般的损害赔偿不足以有效限制这种行为。由此,对潜在的罪犯产生威慑作用,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反托拉斯法方面,为解决垄断问题,谢尔曼法“在实行反卡特尔和共谋的过程中,将其重点放在证明固定价格协议的证实(一个法律问题)而非证明销售者行为对价格和产量的效果(一个经济问题)之上”,通过对抑制贸易的契约和其他结合、垄断化、共谋、垄断企图等施加民事和刑事制裁。而波斯纳认为经济分析可被用以认定指明市场先倾向于有效的价格固定的特性以及什么类型的证据能表明一个市场正在成功地卡特尔化,这与是否仅仅可能被卡特尔化是有区别的。接着就经济领域一些特殊垄断,诸如劳动力垄断、公用事业和公共运输业的垄断等,进行了经济分析,对其现行的管制制度,联系普通法,提出了“进度管制”的各种策略方法。 在公司法方面,波斯纳指出,企业理论使人们了解到这么多经济活动是以企业形式组织起来的原因,但它并没有告诉人们为什么大量的这些企业都采取公司的形式。公司主要是解决出现在筹措巨额资本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的方法。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内在要求,也是为什么有这么多企业是公司的原因。如果大多数股东都参与公司经营,股东就会付出高额的机会成本。这种成本必将因公司的规模扩大、经营活动的复杂等因素而增加。 证券法方面,波斯纳指出,“证券有其两维性,风险和预期收益”,故对证券市场的管制,即证券法的主要干预之一就是要减少股票投机,解决证券诈欺案中的损害赔偿问题。波斯纳为此还简明地考察了联邦政府对银行业的管制。 在税法方面,波斯纳认为,税收的主要用途是公共事业建设和调节资源配置或财富分配。尽管税收政策的目标是分配性的,但是他认为最大限度减少资源配置或财产配置的无效益性也极为重要。从效益最大化出发,他甚至认为不平等不一定是无效益的。他具体地分析了货物税、不动产税、法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各种税种,提出了许多改进意见。 法律程序方面,他认为,在许多法律诉讼中,最终要决定的问题是何种资源分配会使效益最大化,虽然市场通常决定着这个问题,但是在市场决定的费用可能超过法律决定的费用的情况下,它应交由法律制度来决定。为此,波斯纳对“法律规制制定的程序”作了经济的、法律的思考,从经济学的角度审视了三大法律程序(民事、刑事诉讼程序、法律实施和行政程序)中一些特别规则,例如正当程序、无合理疑问证据原则、和解规则、责任规则以及公共法律实施、行政机构行为的司法审查等,不一而足。 宪法和联邦制度,波斯纳认为,美国法学界对宪法的经济学论述还是相对不够强有力,而“一项成文法越难变更,它就越不适用于管理经常变化,随时间迁移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安排,它所规定的制度安排越基本,就越不适于经常变化”。为此,他深入地探讨了宪政的六大问题,一是分权和权利保护;二是经济正当程序;三是联邦制经济学(如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的责任配置等);四是种族歧视;五是思想及宗教自由市场的保护;六是搜查、扣押和审讯。 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从事法学与经济学交叉研究的学者,几乎都是经济学家,而自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问世后,法律经济学研究不再是由经济学家一统天下,越来越多的法学家加入了这一领域的研究,由法学家撰写或编写的法律经济学文献和论著也随之大量涌现。不仅如此,法律经济学研究还向法学的各个部门分支领域纵深伸展乃至影响到美国的司法实践。 《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出版标志着一个新的法学流派——“经济分析法学派”在学派林立的美国法学界站稳脚跟。一时间,人们开始用“法律的经济分析”、“经济分析法学”或“法律经济学”等来称呼这一学派。 《纽约书评》:波斯纳的这一著作对法学研究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 《法律的经济分析》出版于1973年,由美国小布朗出版公司出版,后于1977年、1986年和1992年三次再版。中文译本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作为“外国法律文库”丛书(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主编)之一于1997年6月出版,这个译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法律室官员蒋兆康根据1992年的英文第4版翻译的,并经中国经济学家、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教授审校。 理查德·A·波斯纳,1939年出生于美国纽约,1959年和1962年先后以第一名的成绩毕业于耶鲁大学文学系和哈佛大学法学院。1969年赴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任教,现任法学院高级讲师(Senior Lecturer in Law)。自1981年任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其中1993年至2000年任首席法官(院长)。他于1973年出版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开拓了法学研究的全新方法和领域,影响了其后30多年的法学理论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