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31 09:01
法律解释权,是对法律规定的含义作出的说明和阐述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只有享有法律解释权的机关所作出的法律解释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017年1月26日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上诉一案,并依法当庭宣判。
被告人赵春华于2016年12月27日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赵春华上诉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查明:2016年8月至10月间,赵春华在天津市河北区李公祠大街海河亲水平台附近摆设射击摊位进行营利活动。同年10月12日22时许,赵春华被公安机关巡查人员查获,当场收缴枪形物9支及配件等物。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9支枪形物中的6支为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二审法院认为,赵春华明知其用于摆摊经营的枪形物具有一定致伤力和危险性,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购买获得而擅自持有,具有主观故意。赵春华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6支,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情节严重,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二审庭审期间,其能够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也建议对赵春华适用缓刑,故酌情对赵春华予以从宽处罚。
赵春华案被讨论最多的,当属枪支的认定标准问题。从案件争点来看,一审依照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及《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认定赵春华射击摊上的气枪属刑法意义上的枪支。但上诉意见认为,公安部上述文件所依据的试验及理由不科学、不合理,且属内部文件,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二审判决引用《枪支管理法》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的规定,判定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维持了一审关于案件的定性,最后在量刑时通过缓刑这一途径,化解了该案的舆论危机。
表面上看,二审裁判引用法律赋予公安部门枪支管理权这一点,似乎无可辩驳。但实际上,裁判对规范性文件照单全收的做法,是十分危险和有害的,因为它假定公安部门在行使枪支管理权过程中的行为(包括诸如制定规范性文件这样的抽象行政行为)都是正确的,都是基于对法律的准确理解,或者即便有错误,哪怕该错误将导致裁判的不公正,也是不可违背或撤销的。
事实上,枪支认定标准过低,早已不是第一次挑战公众的情感认知底线,但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却似乎从未对这一标准提出过反对。站在司法机关的角度,改判赵春华缓刑,也许是可为且能被各方所接受的方案。产生这种判决结果是因为,一则有众多先例存在,改变枪支认定标准会导致同案不同判;二则我们的法官并没有法律解释的权力,对于什么是枪支,即使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也无权自行解释判断。根据法律规定,有权解释法律的主体只有三个: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最高法和最高检(司法解释)。基于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原则,法官解释法律会被视为越权。(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