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7-18 18:55
法律语言,是指法律工作者在立法、司法等实践工作中所使用的特殊专业语言。不同时代的法律用语多少带有阶级的色彩,但从全部法律语言的材料来看,它并没有独立的语音系统,语法结构系统和词汇系统,法律语言的构成和句法结构受到全民共同语言的制约,不过,法律语言又有自己特有的习惯用语、句型和独特的风格,由法律工作的性质所决定,法律语言主要具有庄重性、严密性的特征。它对于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具有重大的意义。
我国对法律语言的关注与研究源远流长,而“法律语言”这一术语的提出和逐渐明确界定,则反映在近二十年陆续出版的法律语言著作中。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全面恢复和逐步健全,立法与司法工作面临着大量与语言运用有关的问题。法律语言与其他科学技术语言一样,是由全民族语言演变而来。我国的法律语言自古代绵延至今,由于法律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不断增强,法律语言成为更令人注目的一个语言使用领域。由于一定的交际领域及与之相应的交际目的、交际内容等多种语境因素的制约,决定了该语言使用领域中对语言材料、表达手段的选择和组合形成了比较稳固的系统性特征。通过长期运用和演变积累,法律语言这一使用领域已经形成了比较稳固的系统性特征,成为一个区别于其他语言使用领域的语言功能变体,即法律语体。随着社会应用的需要和研究的深入,在我国逐步确定了法律语言的内涵。
法律语言的内涵可概括为:(包括立法、司法和法律科学阐释)中具体运用的语言,是一种有别于日常语言的技术语言。换言之,法律语言是民族共同语在长期的法律科学和法律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服务于一切法律活动而且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一种社会方言,是在法制发展过程中,按法律活动(立法、司法、法律科研)的要求逐步磨砺、逐步构建的一种有别于日常语言的“技术语言”,是全民语言的一个社会功能变体。它包括表述各种法律规范的立法用语和为诉讼活动、非诉讼的法律事务服务的司法用语。司法用语又表现为司法口语和司法书面语。司法书面语主要表现为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活动中普遍运用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