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本

更新时间:2024-04-18 09:23

法本和尚(1838—1917年),河北省宁河县北塘村(今天津市塘沽区北塘镇)人。系晚清至民国初年在冀、鲁、辽三地及沿渤海湾一带的广阔区域内颇享盛名的一代高僧。在众人口中,呼他为“郭和尚”。一生慈行善举甚多,甚至惊动当时京城最高当权者那拉氏。民间仍流传着许多有关他的故事传说。

人物简介

【法本[《神僧传》卷第九]】

释法本。不知何许人也。循良守法行止庠序。言多诡激。天福中至襄州禅院。与一僧同过夏。朝昏共处。心地相于法本尝言曰。贫道于相州西山中住持竹林寺。寺前有一石柱。他日有暇必请相访。其僧追念此言。因往彼寻访洎至山下村中投一兰若寄宿。问其村僧曰。此去竹林寺近远。僧乃遥指孤峰之侧曰。彼处是也。古老相传昔圣贤所居之地。今则但有名存耳。故无院舍。僧疑之。诘朝而往。既至竹丛。丛中果有石柱。罔然不知其涯涘。当法本临别云。但扣其柱即见其人。其僧乃以小枝击柱数声。乃风云四起咫尺莫窥。俄然耳目豁开楼台对耸。身在三门之下逡巡。法本自内而出。见之甚喜问南中旧事。乃引其僧度重门升秘殿参其尊宿。尊宿问其故。法本云。早年襄州同过夏期此相访。故及山门也。尊宿曰。可饭后请出。在此无座位。食毕法本送至三门相别。既而天地昏暗不知所进。顷之宛在竹林中石柱之侧。余并莫睹。即知圣贤之在世隐显难既。金粟如来独能化现者乎。

野史逸闻

法本

晋天福中,考功员外赵洙言:近日有僧自相州来。云:“贫道于襄州禅院内与一僧名法本同过夏,朝昏共处,心地相洽。法本常言曰:‘贫道于相州西山中住持竹林寺,寺前有石柱。他日有暇,请必相访。’”其僧追念此言,因往彼寻访。洎至山下村中,投一兰若寄宿。问其村僧曰,此去竹林寺近远。僧乃遥指孤峰之侧曰:“彼处是也。古老相传,昔圣贤所居之地。今则但有名存焉,故无院舍。”僧疑之,诘朝而往。既至竹林丛中,果有石柱,罔然不知其涯涘。当法本临别云:“但扣其柱,即见其人。”其僧乃以小杖扣柱数声。乃风雨四起,咫尺莫窥。俄然耳目豁开,楼台对峙,身在山门之下。逡巡,法本自内而出,见之甚喜,问南中之旧事。乃引其僧,度重门,升秘殿,参其尊宿。尊宿问其故,法本云:“早年相州同过夏,期此相访,故及山门也。”尊宿曰:“可饭后请出,在此无座位。”食毕,法本送至山门相别。既而天地昏暗,不知所进。顷之,宛在竹丛中石柱之侧,余并莫睹。即知圣贤之在世,隐显难涯,岂金粟如来独能化见者乎。(出《玉堂闲话》)

【译文】

晋朝天福年间,考功员外赵洙说,近日有个僧人从相州来到京城,对他说:“贫道在襄州禅院里与一个叫法本的僧人一起避暑,朝夕共处,情投意合。法本经常说:‘贫道在相州西山中住持竹林寺,寺前有石柱。他日有闲暇时,请你一定去访向我。’”这位僧人一直惦记着法本的话,便去相州寻访法本。他到了相州西山下的村庄,在一座寺庙里寄宿。他问村里的僧人,去竹林寺还有多远。村中僧人指着远处孤峰的侧面说:“那个地方就是竹林寺。自古以来代代相传,说那个地方是从前圣贤所居之地。但是现在只保留下竹林寺的名称,并没有寺院房舍。”这位僧人表示怀疑,第二天一早就朝那里走去。走到竹林丛中,果然看到有石柱,但除了石柱之外,再也看不到可供找寻的标志。他想起法本临别时说过,只要敲上石柱就能见到他本人,于是就用手中的小锡杖敲了石柱几下。顿时风雨四起,眼前漆黑一团,咫尺之内都看不见东西。眨眼之间又豁然开朗,耳目为之一新,只见楼台双双耸立,自己就站在寺庙的山门跟前。不大一会儿,法本从寺内走了出来,两人相见十分高兴,又问起当初在襄州相处时的往事,然后就领着这位僧人穿过重门,走上秘殿,参见法本的老前辈。老前辈询问法本为什么领进这位僧人来,法本说:“早年在相州一起避暑时,约他来此访问我,所以他才来到山门下的。”老人家说:“请他吃过饭后就出去吧。在这里没有他的座位。”吃完饭后,法本送他到山门。于是两人相别。他与法本刚刚分手,就见眼前天昏地暗,不知该往哪里走。转眼之间,他已站在竹林丛中石柱旁边,刚才看到的一切全不见了。由此可知,古代圣贤在世间是存在的,只不过他们的存在或隐或显很难辨清而已;岂止像金粟如来等能够化身而出现在世上呢!

词语解释

fǎ běn

汉语大词典】佛教语。犹法性。以“法性”为诸法之本,故名。法本不然,今则无灭。 南朝 齐 王屮《头陀寺碑文》一花五叶总犯虚脾,百媚千娇无非法本。 明 徐渭翠乡梦》第二折 【相关词】临本、怀本、父本、法部、法舸、法主、嚼本、强本、法将、稾本、法膳、洁本、法师、法医、报本、忘本、法权、法绳、底本、首本、

【押韵词】接吻、凶狠、作准、恩准、照准、思忖、诗准、水准、唇吻、翼轸、馋吻、红粉、就枕、心肯、兑准、败损、引枕、敷粉、隐忍、门诊、认准、花枕、蠢蠢、宁肯、深沈、同枕、传粉、工稳、香粉、批准、

【造句大全】辩证法的几乎所有规律和范畴,都必然依赖于结合这一环节而实现自己的存在,作为辩证法本身也必须在结合中存在与作用才是可能的。

法发展的这一规律,不能从法本身获得理解,而是根源于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规律: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导致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必然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的发展变化。

以认识论和逻辑学形式表现出来的主观辩证法本质上只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是客观辩证法在认识和思维中的运用。

另一方面,法本身不会自发地发生作用,所谓:“徒法不能以自行”,要运用法律也必须有国家的强制力。

而另一方面,法本身也是一个系统结构,它所含的各要素、部分如何服从于整体质的规定,又如何自成系统,具有什么样的结构和特质,同样需要进行精确分析和研究,以达到社会调节的最佳选择和总体最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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