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1 10:18
法治理念根植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诸方面必然性要求之中,它是法治的灵魂,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所要解决的是为什么实行法治以及如何实现法治的问题。具体而言,法治理念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权者没有肆意的权力,也不能有追溯性的法律修改以惩罚某人之权;
2.没有人能凌驾法律之上;
3.法庭是维护个人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1.法治与依法而治。前者是rule of law,后者是rule by law。后者除了具有前者的含义外,还包含分权的内涵,即对普通公民有约束力的法律必须由大多数公民或由公民组成的立法部门经大多数同意通过,行政部门的职责只是执行该等法律,并且受该等法律拘束。无论是行政部门还是普通百姓,在法律面前一样都要受其约束。
2.法治与法制。后者强调的是制度这种实际存在物,且产生历史早于“法治”。在“人治”时期也有法制,而“法治”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民主意识的发展而出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