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8-28 15:44
法治经济(Rule of Law Economy)
法治经济,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指导经济运行,维护经济秩序,使整个经济逐步按照法律预定的方式快速、健康、持续有序地发展。法治经济的完整内涵应包括下列内容:有着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健全的法律与经济互动机制,民商事活动和私权利得到充分维护,国家宏观调控法律化,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基本公平得到有效保障。德国作为当今世界上少数较成功实行法治经济的国家之一,对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有着重大的启示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是按照经济规律运作的经济,它是有法可依的;法治经济的另一面是信誉经济,要减少交易的成本达到双赢的目的,交易双方必须诚实守信。所以,这种经济实质上是法治与德治统一的经济。没有诚实守信相伴的法治经济必然得不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同,诚实守信的失落则会导致社会凝聚力的涣散,市场效率降低,风险增大。法治与诚实守信,它们共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价值取向,在潜移默化中成为一种社会经济秩序和为社会大多数人认同的自律准则,二者共同作用、相互促进。
诚实守信是道德约束的核心,它要求各自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在经济往来交易中讲信用
,杜绝欺诈行为。市场竞争是公平的竞争,是在规范的经济秩序中进行的,它拒绝欺诈,排斥投机取巧,鄙视一切不守信用的行为。这就是说,法治经济在本质上是信用经济,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所有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没有诚实守信,法治的作用就难以发挥。当人们不讲诚实守信的时候,法治经济就失去了信誉的基础。诚实守信和法治经济是相互支持的,一方面,许多复杂的交易需要法律和道德同时起作用,缺少任何一方都是不可行的。另一方面,法律制度越健全,不讲道德的成本就越大,人们就越讲道德;反之,只有在一个人们比较重视道德的社会里,法律才真正发挥作用。法治和诚实守信这种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情况我们从契约承诺中可以看得更加明晰。市场交易要通过契约来实现,因此,必然要制定实施有利于契约履行的各种规则,这是法治的表现。然而,仅止于此还是不够的。任何契约的履行,无不是建立在诚实守信交易的观念上。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讲信用、不守信义,再好的契约也只能是一张白纸。就契约本身来说,它具有平等的品质,在平等的基础上它要求缔约人意思表示真实明确,诚实不欺。正是在契约中才确证了自身的人格,体会到做人的品位和实现着做人的价值。从“重合同、守信用”,“信守”契约只能存在于有道德的人之间。契约所要求的道德是合理的道德,“人而无言,不知其可”,“人无信不定”,契约所要求的道德是立己立人,平等待人,利己利人,诚实生活,各得其所,不害他人。契约的核心是承诺,没有承诺就没有契约,承诺消除当事人的恣意妄为和任性变更。诚信是人们内在意志的坚定信念和外部行为的基本准则,诚信集中表现在承诺上。在法治经济的条件下,市场交易始于“诚实守信”终于“诚实守信”,从而才能生意兴隆事业发达,这正如人们常说的“誉从信中来,利从信中来”。信用是最重要的财富,同时又是进一步获取财富的财富。所以,江泽民同志语重心长地指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能健康发展。”总之,法治经济讲法治也要讲诚实守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法治是外在的约束,诚实守信是内在的自律,两者是天然的依托与伴侣。
人类社会总是在向前发展的,人类自身总是在不断寻求解放的,经济的发展、政治的民主和社会的稳定是每一个有理性的人的愿望。中国人民也一直在努力寻找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但走了很多的弯路。邓小平作为一位伟大的领袖,给中国人民指出了一条光明的大道:发展经济。其实这并不是说以前中国不想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只不过是把发展经济作为政治斗争的附庸,为了政治什么都可以不顾。人们都在意识形态领域里寻找愿望的满足,这毕竟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把发展经济作为首要任务,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是邓小平的一大贡献。改善人民的生活,满足人民的物质生活需要,这才是贫穷中国寻求发展的根本。于是全国上下,发财致富这一长期以来被压制的欲望此时此刻得到淋漓尽致的满足。发财致富本无可厚非,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为了金钱,什么都可以干。唯利是图、假冒伪劣、坑蒙拐骗不是我们发展经济的初衷,也不是我们发展经济的手段。看来市场经济并不意味着放任自流,它的发展,需要规范和引导。如果有人能熟知市场经济的规律,并且足够的理性;如果有十分健全的规则约束、引导经济的发展,那么市场经济就会健康发展。但是,人无完人,规则作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产物也难保无懈可击。市场经济只有在经济规律、理性、人、法律的互动中获得健康的发展。而理性、人、法律的互动就是法治。从寻求积极目标的过程来看,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所谓市场经济就是充分发挥市场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实现资源的配置。市场经济的发展就是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寻求利润的最大化。市场经济要求每一个市场活动主体都具有足够的活力,都能自主地充分展现自己的活力,全面实现自己在各个方面的能力与价值。为此,市场经济主体就会不断寻求自由,比如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和契约自由等等。没有这些自由,就不成其为市场经济。但是市场经济中的自由,不是能够自我保护和保证的,它会受到来自多个方面的破坏:相对的市场经济主体对自由的侵犯,自身对于自由的滥用,政府或者国家对于个体自由的侵犯。这三个方面有任何一个方面被放任,都可能毁坏整个自由。要制约其中的每一因素,只有法律是不行的,还必须要有法治。因为没有与理性形成互动的法律,大多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这样的法律只能产生一些短期效应。有时它甚至会损害经济主体的自由。只有在法治国家中,法律才是保障自由的法宝,才是实现自由的途径。首先,法治为自由设置范围和轨道,以便市场经济主体充分享有自由而又不至于滥用自由;其次,法治制裁侵犯他人自由的违法犯罪,而且对于侵犯他人自由权利者无一例外地加以制裁,防止对于自由的侵犯,保护自由;再次,法治或法治国家严格约束权力本身,防止国家权力的放任,使自由没有来自国家的威胁或者侵犯。如果说前两个方面,在非法治状态中还可以勉强做到的话,那么,第三个方面就非法治或法治国家而不能为。
市场经济主体为了充分展现自己的活力,全面实现自己在各个方面的能力与价值
,还要求平等。他们为了取得与其他主体同等的机遇,就一定会要求与其他主体一样具有平等的发展权利。平等的发展权利是任何市场经济主体都需要,都应当具有的。比如说,市场交易是市场经济中最经常的行为和现象,而市场交易之中最需要的前提条件是交易的各方是平等的。虽然市场经济讲求的价值规律对于任何主体都是平等的,但是在具体的市场行为中,靠市场本身并不能实现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这就需要能满足市场经济平等要求的一视同仁的法律规则,但仅有记录或确认这些规则的法制是不够的。要真正实现市场经济的平等,必须要有法治来保障,并在法治或法治国家中得以实现。
在市场经济中,法治所能提供的不仅是自由和平等,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人的基本权利。在许多法治国家,它们还通过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为人们从事经济活动提供最基本的条件。
总之,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治的保障。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必将建立形成完整的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运行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和市场经济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等等,形成一种法治状态。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为法治的形成提供物质上的保证。法治作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这么一个完整的过程,它无时无刻地不需要经济的发展为其提供物质基础。另外,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平等、自由,也是法治题中之义。
在市场经济与法治的相互依赖和相互作用中就形成了法治经济,它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也是人类对法治社会不断追寻的结果。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发展而来,而且与它们有很大的不同。自然经济主要依赖的调整手段是伦理,它又称伦理经济;产品经济主要依赖的调整手段是行政,又称为行政经济;市场经济的调整手段主要是法律,又称法治经济。其实,每一种经济体制都有它自身的特点,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都会导致一些在其他经济体制中不会产生或难以产生的社会问题。市场经济也会带来一些不同于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的社会问题。经济的市场化,以及市场经济的形成,必然导致经济活动比历史上任何时代都更加纷繁。交易规模扩大、交易频率加快,各种经济纠纷会纷至沓来。面对不断激增的经济矛盾与纠葛,模糊的伦理手段已无济于事,机械的行政手段又有碍发展,只有法律手段才可能为其提供既有严格规则又有自由活力的现实道路。严格的以法律作为最高准则——坚持法律至上的社会观念,就成为了现实的期望。于是,法律开始对市场经济的主体予以确认,对市场经济的运行予以调整,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予以保护。具体地说,法律对市场经济主体的成立条件、法律资格、权利义务都予以具体规定。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主要任务就是如何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市场生产要素的流动,再不是由政府计划、配额、分配,而是在市场中自由地进行。法为市场提供完备的运行规则,确保纷繁的市场能有序地运转。市场经济中的各项权利须依法行使,各项义务须依法履行。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越轨行为都由法予以界定,予以处罚。当然这并不是说,市场经济就不需要道德和行政的手段,相反它更是对道德和行政手段的充分利用。因为,法治中的法首先是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的,而对行政手段的运用也是必须有法律依据的。可以说高度发展的市场经济,兼收了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的优点。
以上我们主要是在一国之内谈论法治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巨大作用,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最终会突破国界的,经济的全球化是不可阻挡的趋势,这是市场经济本身的规律使然。也就是说,法治国家只是法治发展的首要阶段,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法治国家还要走向法治社会。只有法治社会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对于法治的需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法治国家也不能完全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的时候,如果法治的发展能够提供进入法治社会的现实可能性,法治就会适应市场经济等各个方面的要求由法治国家向法治社会过度,从而为市场经济提供更好的制度背景和社会背景。那时的法治就会在更广泛、更深刻的意义上促进市场经济的进步发展。但是目前我们也已看到,全球法治状态的形成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国家的贫富差别、不同的经济形态、不同的法律等等都在阻挠其形成。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不仅有内部的问题,更面临着国际上的挑战。权钱交易,政治腐败
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今天,无时不在阻碍健康经济秩序的建构。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法治的形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对“善法”的追寻要受到方方面面的限制,而法律对市场的干预有时也会妨碍经济的发展。我们不能仅仅强调法律的功能作用,法律更要体现自身的本质,表达出自由、平等、公正的理念。如果把法律理解为只是一种为达到目的的工具,作为制定法律的政府就有可能为了需要随意制定法律,这将是很危险的。这不仅与法治国家的理念背离,而且有可能违背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危害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市场经济应该是法治经济,这是市场经济自始自终的追求。
背景
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资源消耗急剧增加,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就资源而言,我国资源禀赋较差,总量虽然较大,但人均占有量少。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45种主要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人均淡水资源量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人均耕地只有1.4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就环境而言,我国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在七大水系中,有近六成的断面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劣V类水质断面占27%;去年在开展环境监测的522个城市中,有近四成的城市空气质量劣于国家二级标准。这些情况表明,资源和环境已经构成对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双重约束,如果继续沿袭过去那种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和浪费型的资源利用模式,势必造成资源难以为继、环境不堪重负的局面,经济发展将因失去支撑而不可持续。因此,发展循环经济这个课题就摆到了我们面前。
发展理念
循环经济是一种新的发展理念,是对传统的经济发展理念、资源利用模式和环境治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因此,必须用科学的理论来指导,必须用强有力的法律手段来引导、规范和保障循环经济的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把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法律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就包括制定和完善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抓紧制定一部发展中国特色循环经济的法律,把循环经济的发展纳入科学化、法制化轨道,是我们面临的一项共同任务,也是我们的一项共同责任。
突出重点、着力解决主要矛盾
突出加强节能节水;加快推行清洁生产
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推进资源循环利用
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总体上尚处于初始阶段,实践经验还很不足。即循环经济很大程度上不是系统的、完整的,而是单项的、分散的。有的还只停留在理念上,没有落实到实践中。受历史条件和现实情况制约,当前立这部法不可能面面俱到,一定要突出重点,解决主要矛盾。这部法律的宗旨是要完整地、准确地把党中央关于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主张、决策转变为国家意志,成为全国各级政府、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全国各族人民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充分体现经济发展、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人与自然和谐这四者的相互协调和有机统一。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发展循环经济的重点任务,一是要突出加强节能节水,健全节能、节水技术和监督管理体系,完善用能、用水标准,扩大节能、节水产品认证范围,实行能效标识制度和定额管理。二是要加快推行清洁生产,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加强和改善管理,从源头上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三是要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和回收利用水平,加强对冶金、石化、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废弃物排放的监管,提高废渣、废水、废气、余热的综合利用率,并综合利用各种建筑废弃物和农业废弃物。四是要推进资源循环利用,鼓励科学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大力发展旧物调剂使用,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产品的再制造,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钢铁、造纸、塑料、玻璃等行业的资源再生利用,促进废旧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塑料和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利用。在制定循环经济法时,应当紧紧围绕上述发展循环经济的几个重点问题,认真研究相关政策措施,及时总结经验,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通过解决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逐步健全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再去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补充和完善。
注重发挥市场、政府和企业等方面的综合作用
依靠法律来激励的“自律”机制
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要注重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的主导作用、企业的主体作用,形成推进循环经济的整体合力,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体制和机制保障。在法律框架中,要全面体现激励和约束这两个方面的机制和举措。在激励方面,要规定和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财税、价格、投资和金融政策,鼓励企业开发和应用发展循环经济的先进适用技术,增强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在约束方面,要对消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淘汰制度,规定它们退出生产和消费领域的期限。对达不到节约资源、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和项目,一律不允许生产,不允许建设,使法律对它们有硬的约束。我把这两个方面的机制,概括为依靠法律来激励的“自律”机制和依靠法律来约束的“他律”机制,也就是用法律手段鼓励循环、惩罚浪费。要通过这部法律,调整好经济效益与资源环境效益的关系,调整好企业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调整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
明确法律责任、强化法律监督
明确各种违法行为的责任 确保法律的有效贯彻实施
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尤为突出,严重影响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这次制定循环经济法,意在通过这部法律的实施,能够遏制资源能源消费增长过快和环境污染加剧的势头。因此,这部法要明确规定各种违法行为的责任,确保法律的有效贯彻实施。要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的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建立一套完备的评估检测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各级政府要依法行政,带头守法,严格执法,严查违法。发现违法行为,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允许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绝不允许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责任人逍遥法外。只有这样,才能使循环经济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经济。
立意要新、在求精、适用、管用上下功夫
制定能源法;修改节约能源法、煤炭法、电力法
制定节约用水的法规、节约原材料的法规
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刚刚起步,许多制度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循环经济法要把实践中行之有效而又比较成熟的做法、措施和政策先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实践中不断修改完善。因此,对这部法律来说,条文不求多,但求精;不求面面俱到,但求重点突出;不注重理论阐述,但重在内容过硬。一句话,就是要适用、管用,要有极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此,在起草过程中要集思广益,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走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路子,从实践中来,再到实践中去。
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这种发展很不平衡的客观现实决定了我国的法律不可能规定得过于细致,需要各个地方和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和需要制定配套的法规规章。因此,在制定循环经济法的同时,我们还应同时抓好有关法律和配套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有关工作安排,当前应抓紧的立法与修订工作包括:制定能源法;修改节约能源法、煤炭法、电力法;制定节约用水的法规、节约原材料的法规;促进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法规、节约石油的法规、建筑节能的法规;促进墙体材料革新的法规、包装物和废旧轮胎回收等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具体规定等。争取在循环经济法生效的同时使相当一批的配套法规也能够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