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01-26 21:21
法美学是一门把美学运用到法的领域中,提倡用美学的观点和研究方法研究法的问题的新兴学科。法美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美和法学美。法具有形式美\u4eba性美\u7ed3构功能美等诸多特性。
法的美的价值在于主体对法的形式和内容的美学创造。因此,我们认为法美学的研究对象包括法律美和法学美。法律美又可分为立法美、执法美、守法美和护法美。而法学美则是一个复数概念,包括法学体系的有机联系,法学学科的完整全面,法学学术水平的提高,法律人群体的形成,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等。
在法学史上,如同对“真”和“善”的追问一样,对“美”的追问一直困扰着无数思想者。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上,人们总是致力于“天人合一”、“情景合一”、“知行合一”的阐述。在西方社会,从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康德、黑格尔,从海德格尔到伽达默尔,从德里达到福柯,从卢卡契到罗蒂,从马克思到恩格斯无不对“美”表现出极大的关注。柏拉图提出,“美”是对“美的理念”的“分有”,康德提出“美”是“善”的象征,黑格尔提出“美”是“具体化的理念”,叔本华认5为“美”是“意志”的客体化,弗洛伊德提出“美”是性欲的升华,克罗齐提出美是“直觉”的“表现”……然而,在法学领域,我们却只有现代主义法学和后现代主义法学的对峙,只有中华法系和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和而不同”,只有法律科学和法律伦理学的探索维度,法律的生命性、情感性、内在性和精神性则被弃置一旁。那么,我们能够在法律中建构一种审美维度吗?法美学能够同法律科学和法律伦理学在法哲学中“三足鼎立”实现相对独立吗?我们能够在人性和生产方式的两极上完成对法美学本体论的证成吗?以人文理性为理论基石的“法之美”能够展示正义的形象吗?真正意义上的“法之美”存在吗?
绪论 关于法美学的初步思考
一、中西美学的历史回顾
二、“生存本体论转向”与“生命美学”的崛起
三、中西法学界对“法美学”的初步探讨
第一章 法美学生成的时代背景及理论基础
一、传统理论范式的局限性
二、存在的焦虑与现代法规的“总体性危机”
三、法美学与法律的可能生活
第二章 法美学的本体论构成
一、法美学是人学
二、法美是正义之学
三、法美学是和谐之学第三章 法美学的学科建构及法学呈现
一、“法之美”抑或“法之丑”,法美学的学科对象
二、法美学的性质及学科特征
三、“法之美”美在何处
后记 人与法的一次美学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