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之友

更新时间:2022-08-18 10:15

法院之友(拉丁语:Amicus curiae,或amicus curiæ,复数形为amici curiae),也译为法庭之友,法律名词,最初源自于罗马法,后被英美习惯法所继承。

法院之友不是诉讼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法院之友可以是任何一个人,应诉讼双方任何一方的请求或自愿,提供相关资讯与法律解释的法律文书给法庭,以协助诉讼进行,或让法官更了解争议的所在,都可以称为法院之友。法庭之友提交给法庭的文书是影响法庭裁判的重要工具。

早期的法庭之友必须经过法庭的批准才可以提交文书。后来,法庭放宽了要求,准许任何声称并可以表明对所裁判案件或事由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个人提交文书。法庭之友可以支持诉讼的任一方,也可以单独主张自己的观点。法庭之友可以就案件的裁判请求法庭做出特别的行动,也可以仅仅就某项法律或程序阐述观点。总之,法庭之友通过搭乘诉讼案件的便车,向法庭陈述观点,以期达成影响案件判决、解释法律、甚至是推动公共政策、影响政治过程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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