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7 20:39
1934年美国参议员M.E.泰丁斯和众议员J.麦克杜菲提出的关于菲律宾“自治和独立”的法案,故名。又称《菲律宾独立法案》。 1933年10月,菲律宾参议院否决《黑尔-霍斯-卡廷法》(《菲律宾独立法》),要求美国另立独立法。次年 3月美国对《黑尔-霍斯-卡廷法》略作修改后,提出此法案。1934年 3月24日,由F.D.罗斯福总统签署颁布。5月1日为菲律宾立法议会通过。
法案规定菲律宾的国体必须采取共和形式。宪法须经美国总统最后批准。对宪法的任何修正也须经美国总统同意。1946年7月4日给予菲律宾独立,在此之前的过渡时期中,成立菲律宾自治政府。在10年自治期间,一切菲律宾公民和官吏必须效忠美国。美国公民和团体在菲律宾享有与菲律宾公民和团体同等的权利。美国总统有权废除菲律宾自治政府的任何法律、契约或行政命令。未经美国总统同意,一切有关货币、进出口贸易、移民等法令不能生效。菲律宾的外交事务由美国直接监督和控制。美国驻菲律宾最高专员代表美国总统行使权力。菲律宾自治政府每年要向美国总统和国会提出政府工作报告。美国最高法院有权复审菲律宾最高法院审判的重要案件。菲律宾输往美国的出口货有限额,前 5年免收关税,而后菲律宾出口货应付 5%的关税,接着逐年递增至25%。而美国货物则可以无限制地免税输入菲律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