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华人青年商会

更新时间:2022-12-15 09:46

泰国华人青年商会是二○○○年七月一日成立的泰国华人社团,是泰国第一个青年华人组织,是新华侨、新移民的代表性团体,热爱皇上、崇敬皇室、尊守泰国国法。

商会简介

商会成员主要为近二十多年来移民泰国的中国各省、市、自治区及港、澳、台湾地区的同胞和泰国华裔青年,会员从事行业遍及制造、加工、贸易、金融、建筑、房地产、珠宝、医疗、保险、电子、文化艺术、科技资讯、旅游、餐饮服务等。许多会员已是取得成就的企业家、经济师、工程师、会计师、医师、教师、作家、艺术家、新闻工作者等,是年轻的精英和企业经营的决策者。

商会成立六年以来,积极从事促进泰中两国,泰国与世界各国民间的经济、贸易、文化、科技的合作与交流,弘扬、继承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热心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努力提高和强化会员的社会地位与经济实力,相互帮助,团结向上。

商会一直为泰华新移民引路,协助会员更好的融入侨居国社会,帮助会员对外发展商贸合作关系,培养新一代的华侨接班人,向各社团输送青年人才,维护会员在泰的权益,逐渐成长为一个充满正气、朝气的青年华人群众团体,热爱祖国、立场分明,积极地、务实地参与祖国的经济建设和统一大业,受到泰中两国政府的表彰和老一辈华侨的关心与支持。

回首往事,展望未来。商会将继续与中国、与全世界各地的华人商会、社团发展友好合作关系,相互支援、互相促进、共创辉煌,为社会、为人民造福。

商会章程

第一章:总纲

(一)定 名:本商会定名为

中文名:泰国华人青年商会

英文名:THAI YOUNG CHINESE CHAMBER OF COMMERCE

(二)宗 旨:崇敬皇上陛下丶皇后殿下以及皇室成员,遵守国家法律丶促进会员之间的友好关系丶促进正当的康乐活动丶维护会员的尊严丶促进泰中两国与国际的文化交流和经贸往来丶服务社会,为新华侨争取权益,尊敬先侨丶培养新一代华侨接班人:团结丶互助丶友爱丶民主丶创新丶发展。

(三)本会一切会务与任何政治活动无关。

(四)地 址:本商会设於

中文地址:泰国曼谷是隆路ITF大厦三十一楼门牌160/808-811号

(五)本商会成立时间:2000年7月1日(佛历二五四三年七月一日)

(六)本商会政府注册编号: 534/2544

(七)本商会注册法人代表:会长

第二章:资格 条件

(一)本商会会员必须是具有华人血统的青年。

(二)本商会会员不论性别。

(三)本商会会员必须年龄满十八周岁丶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四)本商会会员必须由一名会员介绍加入,填写入会申请书,经组织委员会批准委任。(报告执委会)

(五)本商会会员必须赞同本会宗旨丶认同本会章程丶尊重商会成员丶尊重商会机构。

(六)本商会会员必须缴纳会费。

第三章:组织 职务

(一) 会员大会由商会全体会员组成,为本会最高之权力机构,为制定本会方针丶章程的最高组织,会长为商会最高管理者和执行者。

(二) 会员大会每年开经常会议一次(报告常年会务丶财务丶其他)如有意外,由大部份会员要求或会长召集,可举行特别“会员大会”。

(三) 商会执行委员会,每两个月举行会议一次(报告常月会务丶财务丶其他)如有意外,由大部份执委要求或会长召集,可举行特别“执委会”。

(四) 副会长会议(包括会长助理,秘书长)每月举行一次(可按情节由会长决定召集特别会议)。

(五) 常务执委会会议必要情况下由会长决定随时召集举行。(不定期举行)

(六) 本商会各项职务 商会会长一人

商会副会长若干人

商会会长助理若干人

商会秘书长一人商会副秘书长若干人

商会财务委员会主任若干人

商会稽查委员会主任若干人

商会组织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宣传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商务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文教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福利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康乐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联络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新闻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公关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医务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科技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体育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调解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艺术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资讯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海外事务委员会主任一人丶副主任若干人

商会常务委员若干人

商会执行委员若干人

商会总干事一人丶干事若干人。

第四章:任期 任命

(一)商会任何职务,任期为每届二年。

(二)会长为商会当然常委,由会员民主投票选举产生。

(三)副会长为商会当然常委,由会长任命(报告执委会会议通过)。

(四)会长助理为商会当然常委,由会长任命(报告执委会会议通过)。

(五)秘书长为商会当然常委,由会长任命(报告执委会会议通过)。

(六)商会各委员会正副主任为商会当然常委,由会长委任(报告执委会会议通过)。

(七)商会常务委员,由会长委任(报告执委会会议通过)。

(八)商会执行委员,由会长委任(报告执委会会议通过)。

(九)商会名誉顾问丶名誉会长丶顾问丶海外顾问丶由会长聘请(报告执委会会议通过)。

(十)商会总干事,由会长委任(报告执委会会议通过)。

(十一)商会办公厅职员,由总干事聘任(报告会长通过)。

(十二)会长全权委任曼谷以外省份商会代表处或办事处(报告执委会会议通过)。

(十三)会长全权委任海外代表处或办事处(报告执委会会议通过)。

(十四)商会选举完毕,必须90天内任命各职完毕,并举行就职仪式。

第五章:选举 权利

(一)执委会任期届满,必须在90天之前成立选举委员会。

(二)选举完毕後选举委员会自动解散。

(三)竞选会长者,必须提前60天准备个人竞选资料丶个人档案丶提交选举委员会。

(四)选举委员会必须在选举前30天,公布全部竞选人名单和资料。

(五)选举得票最高者为商会会长(由选举委员会核准决定)。

(六)商会任何会员具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七)会长为本商会法人代表。即为商会法律丶档的唯一签署人(除非授权其他副会长或会长助理)。

(八)副会长丶会长助理丶协助会长措理会务及秉承会长分配指定各项会务工作,遇会长出缺时,由会长指定副会长暂摄会长职权。

(九)秘书长丶副秘书长负责措理及保管商会各有关档,主持执委会会议,开会时为当然纪录员,设泰文秘书长丶副泰文秘书长丶措理有关泰文文件事宜,秘书长为商会事务代表发言人。

(十)财务委员会主任:负责掌理银项丶会计及出纳丶保管财产契据事宜。

(十一)稽查委员会主任:负责调查丶审核丶审查商会会务,财务。

(十二)组织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审批会员入会丶退会登记手续。

(十三)宣传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推广本会会务计划丶宣传本会团结一致的精神丶互惠互利的优良作风。

(十四)商务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协助会员之间的商贸往来丶处理商会对内外的商务活动,接待有关商务团体,协助举办招商会丶经贸洽谈会等事项。

(十五)文教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帮助会员子女关於华文学习事务,编印有关会员子女华文教材,处理会员子女助学金和奖学金事宜。

(十六)福利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协助会员办理庆吊丶恤贫丶救灾丶赠药丶慈善丶福利工作等。

(十七)康乐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会员健康及娱乐等事宜,管理歌唱组。

(十八)联络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对内联络会员,对外联络社团及其他联络事宜。

(十九)新闻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会议会务的一切新闻,协助编制本会会讯,会刊各有关新闻材料。

(二十)公关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商会对外相关活动,商会与各团体来往业务,探讨或联络有利的会务的工作。

(廿一)医务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向会员提供有关身体健康丶医务和医疗的咨询和服务,对会员介绍宣传有益的保健医疗知识。

(廿二)科技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帮助,引导会员采用科技,先进技术丶经营丶经商丶科技调控业务丶利用先进技术管理商会之会务。

(廿三)体育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会员之间的体育活动,管理商会高尔夫球队丶篮球队的工作。

(廿四)调解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调解会员之间纠纷或争执等。

(廿五)艺术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指导会员,协助会员对艺术的认识为商会主持有意义的艺术活动,并与艺术家,艺术界有关人士进行交流。

(廿六)资讯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本会会员与外间的讯息,海外顾问丶顾问丶名誉顾问丶名誉会长等相互之讯息资讯。

(廿七)海外事务委员会正副主任:负责处理本会海外代表处,办事处有关事务,为海外顾问服务,与海外顾问联络,向会员提供有关海外讯息。

(廿八)常务委员:负责提出丶讨论和实施常委会的工作。

(廿九)执行委员:负责提出丶讨论和实施执委会的工作。

(三十)总干事:负责办公厅一切管理丶事务。

第六章:会费 经费 财务

(一)会长应缴纳会费,赞助费随其心愿。

(二)副会长丶会长助理丶秘书长应缴纳会费,赞助费随其心愿。

(三)常务委员应缴纳会费,赞助费随其心愿。

(四)执行委员应缴纳会费,赞助费随其心愿。

(五)会员应缴纳会费:贰仟铢。

(六)名誉顾问丶名誉会长丶顾问丶海外顾问:免缴纳会费。(赞助费随其心愿)

(七)经费:由会员所缴会费,赞助费支付。

(八)会费应在职务任命後90天内缴付。

(九)收支概况:每年应造表送稽查委员会主任审查,并向会员大会报告。每月应造表送稽查委员会主任审查,并向执委会报告。

(十)经费:如有不足时,向会员举行特别捐款,其奖励办法由执委会制定。

(十一)会办公厅保存流动金额最高为泰币贰万铢。

(十二)商会提款时支票由会长与财务负责人联署及加?专用章为准。

(十三)商会任何支付:会费丶经费丶财务一切费用以单据丶签字为据。

(签字人为会长或委任财务负责人或执行副会长或会长助理)

第七章:任免 退会

(一)凡因涉及刑事犯罪者丶监禁者,不可担任商会任何职务。

(二)长期生病不能工作者,不可担任商会常委以上职务。

(三)长期居住外国,不能参加商会任何会议丶任何活动者丶不可担任商会常委以上职务。

(四)不尊重商会机构丶破坏商会名誉丶不遵守商会章程丶不缴纳会费者,不可担任商会任何职务。

(五)会员如遇事故,需退出商会者,必须书面申述退会理由,由组织委员会报告执委会。

第八章:恭请聘任 名誉职务

(一)会长届满,会将恭请担任“永远名誉会长”(由执委会通过恭请)。

(二)凡关心支持商会丶对商会有特别贡献的知名人士,由执委会通过恭请为永远名誉会长。

(三)凡关心支持商会的官方人士,会将恭请担任“名誉顾问”职。

(四)凡关心支持商会丶对本商会有特别贡献者,将恭请担任“名誉会长”职。

(五)凡连任两届副会长而不再连任副会长者将恭请担任“名誉会长”职(由执委会通过聘请)。

(六)凡关心支持商会的知名人士,青年精英或对本会有特别贡献者,将恭请担任“顾问”职。

(七)凡关心支持商会的海外名流或对会有特别贡献者

第九章:修改章程及解散本会

(一) 章程如有不臻善处,按政府法规时局变化,情况需要,由执委会会议通过,可以补充,修改。

(二)解散必须经本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除非由於法律的原因必须解散。解散商会的决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同意方可生效。

(三)不论由於何种原因,按照大会决议有必须宣布解散时,须清理商会全部账务後,所有财产必须移交国家之公益事业或社会福利机构之法人代表。(按国家法律程式)

第十章:附则

(一)章程由执委会编制丶修改丶增补事项,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之。

(二)章程呈报政府当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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