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0-30 15:20
泰安位于鲁中山区,属古鲁国北部边城,以泰山极顶为界,山阴为齐,山阳为鲁。五岳独尊的泰山横亘于城区北侧,气势巍峨壮丽,历史悠久绵长,自古有“泰山安则四海安,泰山稳则四海稳”之说,是中华民族的圣山,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命名为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
迈入新世纪,在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奋力拼搏,审判工作及各项建设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全市法院坚持以“公正与效率”为主题,深入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宗旨,紧紧围绕实施“十一五”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平安泰安”等重大部署,全面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年均审执结各类案件4万余件,为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坚持以“二五”改革纲要为指南,积极探索工作机制创新,在执行威慑机制、民事委托调解、专业合议庭建设和保障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审理等方面取得了较大突破,为法院工作注入了生机与活力;坚持以基层基础建设为重点,全市33处人民法庭均被省法院命名为“五化”法庭,相继开通了内部局域网、系统广域网和国际互联网,建成了法院、法庭监控系统,安装了GPS车辆定位系统、庭审同步显示系统、远程立案系统、电子印章系统和视频会议系统,以“网络办公、远程管理、智能法庭”为特征的数字化法院已具雏形;坚持以和谐法院建设为抓手,深入开展规范司法行为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干警“廉政档案、业绩档案、健康档案”,引导广大干警聚精会神干审判、一心一意谋发展,形成了风正气顺、心齐劲足的良好局面。
中院被省委政法委授予“创人民满意活动先进单位”荣誉称号,中院法警支队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法院“司法警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肥城市法院、新泰市法院、岱岳区法院先后荣立集体一等功,泰山区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共青团中央等13个部门联合授予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新泰市法院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模范法院”和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称号,岱岳区法院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人民满意的好法院”称号。
一、办公室
(一)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日常工作。
(二)负责院党组会、院长办公会和院务会等会议的组织安排及决定事项的督办。
(三)负责通讯报道、文秘、机要、保密、档案、图书等工作。
(四)负责与市人大代表和驻泰的全国、全省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督办市人大代表、驻泰的全国、全省人大代表的建议和市政协委员、驻泰的全国、全省政协委员提案及来信。
(五)负责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与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法监督员的联络工作。
(六)负责中院的对外接待工作和外事安排、负责全市法院的出境的审核和管理工作。负责办理涉外和涉港澳台司法文书送达、国际司法协助以及对外司法交流等事项。
(七)负责中院机关的通讯和全市法院网络的管理工作。
(八)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二、政治部组织人事处
(一)负责中院机关各类人员的录用和调配工作。
(二)负责中院机关科以下干部的考核任免工作。
(三)管理中院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退休工作。
(四)管理中院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工作。
(五)负责中院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人民法庭的设立、变更、撤销的审查报批工
作。
(七)负责政治部的综合性工作。
(八)承办由中院党组协助党委管理各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和调整等事宜,指导全市法院的领导班子和干警队伍建设。
(九)负责全市法院系统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员的考试、考察、录用、审核工作。
(十)负责全市法院人事信息的采集分析和统计上报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法院法官等级的评定和变动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法院系统司法警察的警衔审批工作。
三、政治部教育培训处
(一)指导全市法院系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
(二)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指导全市法院系统贯彻实施《人民法院奖惩暂行办法》。
(三)负责全市法院系统的先进典型的调查、总结、宣传和推广工作。
(四)负责全市法院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并实施法官培训规划。
(五)负责办理全市法院干警在职学历教育和出国培训的相关手续和审批工作。
(六)负责中院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年终工作总结、评比和表彰奖励工作。
(七)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各基层法院的年度工作考核。
(八)负责办理全市法院院印的相关手续及中院机关各部门 印鉴的制作工作。
四、政治部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中院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五、立案庭
(一)审查民事、行政案件的起诉和执行案件、行政申请强 制执行、行政、国家赔偿案件及司法鉴定案件的申请,决定立案或裁定(通知)不予受理;对刑事公诉案件进行立案登记转办。
(二)对上诉案件、抗诉案件和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进 行立案登记转办。
(三)对管辖权异议、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
(四)承办案件的送达、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庭前调解工作。
(五)核算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办理缓、减、免诉讼费 的审批手续,处理司法救助事宜。
(六)受理不服本院或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民事、 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的申诉或申请再审,决定是否调卷 立案审查或者裁定立案再审;办理司法侵权确认案件的审查立案。
(七)办理上级法院、领导机关和本院领导交办案件的登记、编号、审查、程序上的处理和督办,汇报结果;需要向上级法院、领导机关写报告的,及时登记,转相关业务庭室办理。
(八)负责审判的流程管理,即对立案审查、文书送达、证据和财产保全、庭前准备、排期开庭、审限跟踪、结案归档等程序性工作,实施全面管理。
(九)负责来信来访的协调和处理,再审立案听证,转办不属于法院主管的非诉讼信访。
(十)负责书记员的管理工作。
(十一)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
六、刑事审判第一庭
(一)审判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一、二审案件;
(二)办理相关大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三)负责减刑、假释案件工作。
(四)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少年法庭工作。
(五)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七、刑事审判第二庭
(一)审判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一、二审案件。
(二)办理相关大要案的协调、指导事宜。
(三)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八、民事审判第一庭
(一)审判第一、二审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继承、侵权损害赔偿等传统民事案件,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典当、预售按揭、开发合建联建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邻地利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案件(包括山林、水利、草原、滩涂、铁路、机场、公路、桥梁、港口、堤坝等不动产引起的案件。涉及以房地产及其他不动产为抵押的合同;其性质以主合同性质确定);农村承包合同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
(二)办理上述案件的申请复议案件。
(三)办理上述涉外民事案件的审查及申请确认外国法院判 决的案件。
(四)审理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
(五)审理适用特别程序案件。
(六)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七)指导人民法庭工作,监督指导小额债权法庭审判工作。
(八)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九、民事审判第二庭
(一)审判第一、二审国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审判第一、二审国内证券、期货、票据等案件。
(二)审理申请撤销有关仲裁裁决的案件。
(三)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
(四)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五)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十、民事审判第三庭
(一)审判第一、二审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专利权、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以及科技成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案件及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二)审查处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本院、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知识产权审判监督案件。
(三)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复议案伴。
(四)处理立案庭移交的诉前责令停止专利侵权行为的申请及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裁定并执行。
(五)审批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六)审理公司、企业申请破产案件Z 指导下级法院审理公司、企业申请破产案件。
(七)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十一、民事审判第四庭
(一)审判第一、二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合同和侵权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判第一、二审证券、期货、票据、公司等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受理涉外、涉港澳台破产案件;审判第一、二审信用证案件。
(二)审查处理立案庭移交的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上述审判监督案件以及少数立案庭移送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上述审判监督案件。
(三)审查申请撤销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及有关涉外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四)审查承认和强制执行有关外国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案件。
(五)负责办理院长、分管院长交办的案件。
(六)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十二、行政审判庭(挂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审理第一、二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二)审查处理立案庭移送的不服本院、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行政审判监督案件。
(三)审查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四)依法处理应由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五)办理赔偿委员会日常事务,执行赔偿委员会决定事项。
(六)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
十三、审判监督庭
(一)审理立案庭移送的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 本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再审的 案件以及再审上诉案件。
(二)审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审理经基层人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 仍继续向本院申诉、申请再审,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
(三)审理立案庭移送的院领导、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本一院生效裁判的各类案件,以及下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案件。
(四)审批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再审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
(五)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六)上述案件中的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属于民事审判第四庭业务范围的涉外案件等由相关业务庭审查审理。
十四、执行局
按照上级法院关于“三统一”执行工作机制的要求,统一管理、指导、监督、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承办本院执行案件。
十五、执行一庭
(一)制订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计划,综合指导基层法院执行工作。
(二)负责上级机关、领导督办、交办案件,协调组织重大执行活动。
(三)组织办理省、市内外受委托执行的案件,协助组织重大执行活动。
(四)负责全局案件的流程跟踪、督促结案归档、司法统计及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管理、录入工作;
(五)负责执行款收付及查封、扣押资产的登记、保管等事宜;
(六)负责执行局调研、宣传、信息、材料、对外接洽及领导交办的各种综合工作。
十六、执行二庭
(一)执行本院一审生效的民事、刑事案件中有关财产部分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二)执行依法应由市中级法院执行的仲裁、公证等相关法律文书。
(三)执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生效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法律文书。
(四)执行由基层法院管辖但因特殊情况需中院执行的案件。
十七、执行三庭
(一)指导全市基层法院执行业务工作;
(二)执行行政(非诉)案件;
(三)审查办理提级、交叉、指定执行案件;
(四)办理当事人不服下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决定而申请复议的案件;
(五)审查处理本院执行过程中需要裁决的事项。
(六)办理执行信访及督办案件的信息反馈。
(七)协调辖区内的执行争议案件,办理暂缓执行事宜。
十八、研究室(挂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一)办理审判委员会会务。
(二)负责组织调查研究,新闻发布,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三)对下级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并报上级人民法院答复。
(四)负责编写综合信息,起草重要的综合性文件、讲话、报告。
(五)研究征集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意见。
(六)负责司法统计与分析工作。
(七)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十九、技术室(挂市司法鉴定中心牌子)
(一)负责中院及下级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工作,包括法医学鉴定、痕迹鉴定、会计鉴定、资产评估、建筑工程鉴定、扣押物品价值鉴定、变现及其他有关专门性问题的技术鉴定。
(二)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
二十、法警支队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条例、规定、办法。
(二)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卫法庭、押解人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执行死刑等方面的业务工作。
(三)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组织司法警察的培训教育。
(五)协调辖区内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六)参与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七)参与民事、行政案件的强制执行工作。
(八)负责本院院机关和宿舍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十一、行政装备管理处
(一)负责专项物资装备的管理及分配。
(二)指导、监督全市法院的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两庭建设工作。
(三)指导下级法院的计划财务工作。
(四)负责中院的计划财务和基本建设工作,管理有关经费。
(五)负责管理中院机关的车辆、房产、重要设备等国有财产和物业。负责日常办公用品的购置和管理以及各项社会性工作。
(六)监管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
二十二、机关党委
(一)领导所属基层党组织的工作。
(二)负责中院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工作,做好对党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工作,查处违反党纪事项。
(三)负责审批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审批党支部发展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四)领导中院机关的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负责中院机关的计划生育、干部包村挂职以及各项社会性活动。
(五)配合政治部组织、指导全市法院系统、具体负责中院机关的文体活动及其它社会活动。
二十三、纪检组、监察室
(一)处理人民群众对中院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
(二)查处全市法院的违法违纪案件。
(三)处置全市法院不服纪律处分或处理决定的申诉。
(四)指导全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
二十四、信息处
(一)负责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工作;
(二)负责中院网站建设、内容更新及安全保密工作;
(三)负责机关信息化设备的配置、管理、运行、维护工作;
(四)负责制定实施全市法院信息化建设规划;
(五)负责全市法院信息网络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为全市法院系统信息化技术运用提供咨询、培训;
(六)负责对基层法院相关工作进行指导、考核、监督。
院长:孙晋梅
地址:望岳东路8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授予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教育培训处“全国法院先进集体”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