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19 22:23
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是泸州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城乡规划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措施和工作规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城市发展战略和总体概念规划研究;承担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具体工作;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城市设计;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级和中心城区各类专项规划;会同文化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三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四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它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和建设项目规划条件;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方案审批和规划核实验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核发三区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承担除省政府批复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外的其它城乡规划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四)参与市域内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工作;负责市域范围内需市级部门办理的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
(五)负责全市城乡规划设计单位的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负责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负责制定规划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城乡规划学术交流活动。
(六)负责三区内城乡规划档案管理和信息系统的建设;负责组织城乡规划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动城乡规划技术进步。
(七)参与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编制。
(八)承办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加强作风建设;健全完善惩防体系制度机制;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
(十)承担市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处理、对外宣传、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重要文稿起草,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负责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行政后勤、接待联络等工作;负责机关效能建设、绩效考核、重要议定事项的催办督办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规划分局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以及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规划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管理;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组织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二)总规办
负责全局规划技术工作的管理。组织拟订城乡规划工作的相关政策;对城乡规划和城乡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参与规划编制、用地管理、工程管理等工作;指导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开发和管理;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技术服务单位行业管理和资质管理;制定各项技术规定和规范;指导各县城乡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承办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行政审批科
制定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办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以及三区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内容的公布、公示、公开的有关事项;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报建后的综合协调。
(四)规划编制科(村镇规划管理科)
负责组织城乡规划发展战略研究和城市设计工作;承办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编制、修改和报批的具体工作;负责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各类专项规划;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审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负责全市重大事项的前期规划论证;参与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的制定;指导全市村镇体系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拟订村镇规划的地方性政策、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县以下建制镇、集镇和村庄的规划工作;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区内重点镇、中心镇规划的评审、报批工作;组织村镇规划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用地规划管理科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包括临时用地)选址;负责组织城市重要节点、拍卖地块的设计方案及规划设计条件的前期研究;负责确定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绘制用地红线图;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新建、改扩建的规划管理;负责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工程规划管理科
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总图审查和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核;负责重要地块城市设计工作;负责城市风貌规划管理工作。
(七)政策法规科(规划监督科)
监督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负责建设项目批后监督检查和竣工规划核实;组织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执法,依法查处和制止规划许可后竣工验收前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负责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管理;负责规划听证的组织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来访人员的接待和信访件的受理。指导规划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
(八)监察室
派驻监察室负责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监督检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有关规定的情况。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还设立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江阳区分局、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龙马潭区分局、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纳溪分局,三个分局为泸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派出的正科级行政机构,并履行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授权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