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2-20 18:56
洛阳市偃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下属工作部门,主管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贯彻执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三)负责全区促进就业工作,贯彻执行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贯彻执行就业援助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贯彻执行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区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政策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省、洛阳市养老保险统筹办法和养老、失业、工伤等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参与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审核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全区就业形势稳定和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区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决定、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落实企事业单位人员、机关工勤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贯彻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核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管理、考核奖惩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
(八)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协助开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吸引高层次人才来偃工作或定居政策。
(九)贯彻执行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开展并指导全区农民工就业创业和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
(十)贯彻执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协商机制,贯彻执行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一)负责受理全区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责范围内的诉求信访事项。
(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职能科室8个,分别是:办公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科(政策法规信访科、行政审批科)、就业促进科(职业能力建设办公室、农民工工作办公室)、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科、劳动保障监察科、人力资源管理科(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公室)、工资福利科、职称科。
下设二级机构4个,分别是:偃师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偃师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大队、偃师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偃师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人才服务中心。
局长:王建华
副局长:王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