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11-17 11:36
洛阳市偃师区林业局是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负责全区林业及生态建设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洛阳市林业生态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政策、法规并依法监督检查; 拟订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 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 研究提出全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
(二) 组织、 协调、 指导和监督全区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区造林绿化指导性计划, 组织实施全区林业生态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 (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 竹林、 特种用途林) 的培育,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采用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 组织、 指导全民义务植树、 造林绿化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林木良种的培育、审核、检疫、检验工作。承担全区花卉管理工作。承担偃师区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并监督林地开发利用。编制汇总森林采伐限额,经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工作,并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有关事宜进行初审;管理国有林场 (苗圃)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林场 (苗圃)的国有森资源资产产权变动审核工作; 指导全区林地调查、 定级、 评估工作; 组织协调全区森林资源调查、 动态监测和统计; 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
(四)组织、指导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区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全区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物种、珍稀野生动植物救护、繁殖、驯养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区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地方标准及规定,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区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拟订全区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区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组织、协调全区林下经济发展工作。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
(七)负责监督检查各产业对全区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区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区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八)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全区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林业重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承担全区猎枪弹具的管理工作。
(九)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防火扑火工作,承担区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洛阳市林业及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本级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市级林业资金,管理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林业项目的申报、规划、实施及管理,监督管理各项工程建设资金。
(十一)组织、指导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宣传、教育、推广工作。
(十二)指导全区林业队伍建设,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十三)指导和宏观管理全区木材生产、木竹及林果产品加工、森林旅游、木本药材等林业产业。
(十四)负责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
(十五)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局内设办公室、营林科、资源林政及野生动植物管理科(行政审批科)3个内设机构。
局长:周晓峰
副局长:李会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