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泛区

更新时间:2023-08-03 18:13

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

简介

江河沿岸、湖周、滨海易受洪水淹没的地区。也是洪水泛滥所形成的冲积平原,又称洪泛平原。世界各大江河中下游一般都有宽广的洪泛区。在中国、日本洪泛平原面积约占全国土地面积的10%,居住人口占全国半数以上。匈牙利洪泛区占国土面积25%,有80%的村镇、城市,50%的铁路、公路都在该区内。美国洪泛区面积约占全国面积7%。荷兰全国地势低平,约有1/4的面积低于海平面,经常受海潮、暴雨、洪水和渍涝的严重威胁。这些地区土地肥沃,交通发达,有发展工农业的良好条件,但也是最易遭受洪灾的地区,如何合理利用这些地区,以发展生产缩小洪灾就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由于以往对这个问题认识不足,洪泛区的不合理开发日趋严重,区内人口不断增长,向城市化发展,财富越加密集。虽然近数十年来修建了大量的防洪工程,也取得了很大的防洪效益,受灾害机遇有所减少,但洪灾损失却越来越大。合理利用洪泛区,并结合一定数量的防洪工程,可取得发展社会经济与减少洪灾损失的最优效益。

区划

划分原因

目的在于控制洪泛区不合理的发展以减少洪水损失。洪泛区的划分要因地制宜进行比较,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划分标准,一般根据地形、洪水频率、淹没水深、流速以及可能造成危害的程度进行划分。洪泛区划分与管理要统筹安排,使每个区域限于一定用途,一般将低洼易涝的地方划为行洪、蓄洪、滞洪区;把地势较高,一般不易受洪水淹没或修筑有较高标准堤防保护的地方划为允许开发区。1958年有的学者提出把洪泛区划分为行洪区和行洪边缘区。前者指天然河道及其两侧的部分地区;后者指遇设计洪水时,行洪区以外受洪水淹没的地区。

三区划分法

1960年有学者将上述意见加以补充,提出三区划分法。

①严禁区:即5年一遇洪水位以下的地区,不允许继续开发。

②限制区:即5年一遇至20年一遇洪水位的地区,只准许某些必要的发展。

③允许开发区:即50年一遇洪水位以上的地区允许开发,但对洪水要有防御措施。

随着实践发展,1970年又有学者提出按洪水频率、水深、流速等洪水数据绘制洪水淹没图进行区划。美国已开始应用这类区划方法,但尚未在全国推行,全国有16000处洪水易淹区,现仅完成部分区划图。

英国洪泛区划分与此大致相同,以特伦特河流域为例,洪泛区分为:①行洪区。以正常流速通过洪水流量,禁止在区内进行任何形式开发,除必要的设施外,需保证不引起上游水位壅高。②滩区。用作滞洪,允许有限制的开发,以不影响防洪能力为限。③稀遇洪水或特大洪水时才行洪,区内开发不受限制,建筑物有永久性防洪措施。洪泛区划分时,采用航空摄影、卫星遥感等技术和实际调查,按洪水频率、洪峰流量、水深、流速等参数确定范围,绘制区划地图。

管理

在洪泛区区划的基础上,通过颁布法令、条例或其他方式,对区内土地使用和建筑物的修建使用等实施管理,并绘制标明分区图以供使用。洪泛区管理的内容一般包括:

①在开发区采取减少洪水灾害损失的措施。

②限制与洪水危险不相适应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③对减少洪灾损失和土地利用等进行综合安排。

④保持洪泛区的行洪、滞洪的作用等。

洪泛区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世界各国发展很不平衡,美国主要是在州和州以下地方一级实行,由国会和联邦政府推动。据1980年统计有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衣阿华、康涅狄格、田纳西等27个州及田纳西河流域制定了洪泛区管理计划。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亦制定有关洪泛区管理计划,提出:由政府投资的建筑高程应高于100年一遇的洪水位,行洪道泄洪应不受阻碍,低于20年一遇洪水位的地面应无建筑物等。中国于1988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在防洪河道和滞洪区、蓄洪区内,土地利用和各种建设必须符合防洪的要求。四川省沿长江将江滨土地按高程划分为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

为减少洪灾损失,对已开发的地区,若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一般宜用工程措施保护;对不合理的开发要限制发展。对洪泛区实行区划,制定和完善管理法令,逐步推行全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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