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宥五刑

更新时间:2023-08-10 17:19

流宥五刑,用流放的惩罚来宽宥应处“五刑”的人。

词语信息

【释义】用流放的惩罚来宽宥应处“五刑”的人。

详细解释

原始社会末期虞舜时有“流宥五刑”,以流放荒漠之地代替刑杀。秦代谓之“迁徙”,且遣而服役。汉、晋亦有徙边之刑,与流乃名异实同。作为五刑之一则始于南北朝之北齐,隋则定五刑之序,即:笞、杖、徒、流、死。

朱熹释曰:“流宥五刑者,其人所犯,合此五刑,”而情轻可恕,或因过误则全其肢体,不加刀锯,但流以宥之,屏之远方,不与同齿。

尚书·舜典》:“流宥五刑。” 注:“宥,宽也。以流放之法宽五刑。”

史记·五帝本纪》:“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金作赎刑。”

史记集解》 引 马融曰:“流,放;宥,宽也。一曰幼少,二曰老耄,三曰蠢愚。五刑,墨、劓、剕、宫、大辟。” 《史记正义》 引 孔安国云:“以流放之法宽五刑也。”郑玄云:“三宥,一曰弗识,二曰过失,三曰遗忘也。”鞭作官刑,《史记集解》引马融曰:“为辨治官事者为刑。”扑作教刑,《史记集解》引 郑玄曰:“扑,槚楚也。扑为教官为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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