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30 21:50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9〕5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17号),设立济南市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强化监督措施,保障城乡规划依法有序实施。
(二)加强各县(市)区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的职责。
(三)将城市规划区内、中心城以外的农村村民住宅规划管理工作委托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村庄建设规划实施规划管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乡规划和测绘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城乡规划和测绘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城乡规划和测绘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和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县(市)城乡规划和测绘的行业指导。
(三)负责组织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负责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
(五)组织编制市城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参与组织编制村庄规划,负责编制成果的规划审查和报批工作。
(六)承担依法实施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责任。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审查报批;负责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专业专项规划,负责编制成果的规划审查工作。
(八)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规划批后管理。
(九)负责违法建设工程规划审查认定工作。
(十)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和测绘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管理全市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组织实施测绘成果汇交工作。
(十一)承担规范测绘市场秩序的责任;承担组织提供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的责任;负责城乡规划设计和测绘单位的资质审核报批;监督管理基础测绘成果质量;组织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党委书记 吕杰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局设8个职能处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督查、财务、应急管理、后勤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市志编纂工作;承担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挂信访处牌子)
起草城乡规划和测绘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牵头组织违法建设工程规划审查认定工作,协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普法教育;负责相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信访工作。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处牌子)
负责审批服务窗口的日常工作;负责报建项目的总收总发和督办督查;负责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及其他制式文书的校核、发放;负责机关规划管理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负责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协调工作;负责计划管理和业务统计;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和市政府市民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
负责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书,审批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协调重点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论证和评审工作。
负责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协调工作;组织编制市城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参与组织编制村庄规划,负责编制成果的规划审查和报批工作;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审查报批;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专业专项规划,具体负责编制成果的规划审查工作;负责规划设计单位的行业管理;负责各县(市)城乡规划的行业指导工作;负责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
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审核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并出具规划意见;负责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涉及的规划管理工作。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和交通工程的规划管理;参与编制交通、市政工程专业专项规划;牵头组织交通、市政工程专业专项规划的审查工作;审核道路交通、市政工程及各类管线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红线、绿线、河道蓝线的标定管理工作。
负责城乡规划、勘察测绘信息的收集、利用管理;负责编制测绘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负责测绘成果汇交工作;负责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审核对外提供的基础地理数据成果;负责测绘行业管理和测绘成果的质量监督;负责测量标志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城市勘测技术规范;负责信息化建设;负责城市地理信息及网络平台的建设管理;承担测绘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工作。
市规划局机关行政编制64名。领导职数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4名,总规划师1名(副局级),处长(主任)8名、副处长(副主任)11名。可配工勤人员5名。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建立综合执法协调配合机制。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建立信息网络化联系和协作会议制度,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和办事流程,及时协调解决综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市规划局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市规划局处理;市规划局在管理工作中,发现属综合执法机关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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