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6-09 13:15
济宁市任城区民政局是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内设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等科室。
(一)贯彻执行民政事业发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以济宁市任城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局名义开展相关工作。
(三)拟订全区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区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协调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
(五)拟订全区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区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勘定,标志物的维护、联合检查及勘界档案资料管理;负责全区地名管理工作。
(六)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指导全区婚姻登记工作,拟订全区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区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承办济宁殡仪馆建设、搬迁及运营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区婚姻登记、殡葬服务和救助服务机构的管理工作。
(七)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八)拟订全区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拟订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十)组织拟订全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拟订全区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组织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管理国家和省、市、区拨付的民政事业经费,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使用。负责全区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十四)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按照区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委委员单位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区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全区民政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负责已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区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全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区养老服务工作,起草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组织起草全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指导全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区委统战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民族宗教团体监督管理。区民族宗教局负责民族宗教团体业务管理。
(以上内容摘自济任室字【2019】24号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任城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