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15 09:28
济宁市任城区财政局是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贯彻执行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拟订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区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区与镇(街道)、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三)负责管理区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区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区财政预决算。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区级预决算公开。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镇(街道)财政预算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责任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五)负责全区税收政策管理和法治财政建设。拟订区级管理权限内的税收政策。完善全区税收保障机制。
(六)按照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照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区级财政专户及资金。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照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七)负责组织制定全区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区级国库业务。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组织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区级总预算会计核算。牵头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八)负责制定全区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及有关限额标准。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及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监督管理。牵头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九)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定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负责制定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编制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汇总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收取区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订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制度。
(十一)根据区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区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十二)根据区政府授权,履行区级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职责,承担所监管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十四)根据区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承担监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按照权限管理区直部门(单位)举办的国有企业。
(十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区级基建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区级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专项储备资金和对口支援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相关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
(十七)负责拟订财政支农、财政扶贫等相关领域财政政策,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十八)负责拟订全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统一管理政府外债,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管理工作。开展财税领域涉外交流与合作。按照规定承担全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相关工作。
(十九)负责拟订全区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区级政府引导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区级出资的财政资产管理。
(二十)负责管理全区的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会计制度。
(二十一)负责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十二)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二十三)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领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二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五)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区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全区财政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
2020年12月15日,被确定为“2019-2020年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