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3-12-07 00:10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济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1号)和《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济发〔2009〕24号),设立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建设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局)除村镇规划、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市容、环境卫生以外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将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及市政管理的具体职责划转由各区行使;将村镇规划职责划转至市城乡规划局;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城市管理综合协调指导、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业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责划转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四)增加散装水泥推广的指导管理职责和建材使用环节的行业管理职责。

(五)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强化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职责。

(六)加强统筹城乡建设、推进建筑节能、改善城乡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划;拟订全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策规定、发展规划和阶段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

(二)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指导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管理工作。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按规定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产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产测绘、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中介管理、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区并指导县(市)房产交易、安全鉴定、房产权属登记和产籍管理、住房置业担保、商品房销(预)售登记管理工作以及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四)承担建立全市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全市有关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编制发布工程建设地方补充定额和地方材料价格信息;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负责建筑市场准入、工程建设、工程监理、装饰装修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负责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筹管理工作;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建材使用领域的行业管理职责,履行建材使用监管职责;负责对散装水泥推广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六)负责城市建设管理有关工作。拟订全市城市建设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公用道路、管网配套、路灯、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负责城区河道管理和城市防汛工作;按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七)负责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环境艺术、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拟订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负责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村镇建设、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城镇化发展;指导全国重点镇和省、市级中心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和组织建筑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受理工程质量问题投诉;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负责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建筑企业安全资格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城镇节水等城镇减排工作,配合推进城镇垃圾处理减排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制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本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13个职能科室。

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督查、政务公开、信息、宣传、安全保卫、接待、后勤保障、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安全生产、信访工作;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按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指导城乡建设档案工作。

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的党群、行业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工作。

规划财务科

负责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机关并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参与研究住房和建设领域财税价格政策;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综合统计工作;负责各项建设资金的管理;负责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统筹工作;负责城市建设利用外资项目的有关协调工作;参与拟订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和发展规划。

政策法规科

(挂行政许可科牌子)

负责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的重大问题;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普法、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商品房预售、城市房屋拆迁、城市排水、挖掘城市道路、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占用绿地许可;负责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不含城市公交运营和垃圾处理许可);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专业审查,燃气经营供应许可;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二级城市房屋拆迁、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四级及暂定房地产开发资质认定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招标、建筑工程安全报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备案工作;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和廉租住房申请核准工作。

建筑节能与科技教育科

负责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组织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相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实施及引进项目的创新工作,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本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外市场;承办有关涉外事宜。

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科

指导全市住房建设工作,拟订住房保障政策,组织编制住房建设、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房地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其他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实施及管理工作;承办国家和省、市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指导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的有关工作;拟订房屋权属管理、房产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产测绘、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中介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房产交易、安全鉴定、房产权属登记和产籍管理、住房置业担保工作;组织实施房屋中介机构的资质标准;承担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城建开发与房屋拆迁科

编制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建综合开发项目并组织竣工验收;拟订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相关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负责商品房销(预)售登记管理和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工程建设科

负责基本建设实施阶段的综合管理工作,管理建设工程项目报建、开工、工程合同、决算审核和竣工验收等工作;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有关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编制发布工程建设地方补充定额和地方材料价格信息;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工作及相关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拟订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审核;组织和指导工程质量等级核定工作;组织对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的投诉;制定建筑业技术装备规划,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开发、引进和采用新技术;指导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工作。

建筑行业发展科

拟订全市建筑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以及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施工安装、装饰装修、建筑制品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规范建筑市场,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清出,负责外埠建筑施工安装、装饰装修企业进济施工队伍资质验证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业经济运行情况综合分析、行业统计工作;指导和管理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承担建材使用环节的行业管理职责。

勘察设计科

拟订全市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政策、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管理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管理;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标准;负责政府投资大中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工作,参与概预算方案的审批;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指导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工作;负责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定和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科

(挂城市防汛办公室牌子)

拟订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专业规划;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公用道路、管网配套、路灯、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工作;指导、协调城市工程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城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环境艺术、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城市防汛职责。

村镇建设科

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提出进城定居农民的住房政策建议;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城镇化发展;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国重点镇、省市级中心镇的建设工作;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资质管理;指导农村个体工匠队伍的资质管理。

(十三)离退休人员服务科。负责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人员编制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50名,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3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9名。

党群组织按有关章程设立,由机关人员兼职负责具体工作。纪检、监察机构编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事项

(一)事业机构调整。原由市信息产业局管理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市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所,原由市民营经济发展委员会管理的济宁市地方建筑建材服务中心调整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原由市建设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局)管理的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调整为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管理;原市建设委员会(市市政管理局)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调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

(二)加强市政公用事业管理。进一步理顺完善燃气、热力、供水等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市政公用事业服务水平。(1)组建济宁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与济宁市城市燃气安全检查监督站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所属副县级行政支持类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具体承担燃气、热力行业监督管理职责,核定编制12名,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不再保留济宁市热力公司,其符合公务员调任条件的在编人员可按程序调入济宁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济宁市城市燃气安全检查监督站),其余人员分流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所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2)加强对市政公用企业的管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其行业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特许经营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依法准入、有序退出和成本核算、以奖代补等机制,加大行业执法监管力度;市国资委在依法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管责任的同时,承担强化市政公用企业社会责任的考核监管责任,积极配合市政公用事业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市政公用企业提供质优价廉、高效便民的服务。

(三)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调配合机制。与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建立信息网络化联系和协作会议制度,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和办事流程,及时协调解决综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在执法管理过程中,发现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责的事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处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管理工作中,发现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职责的事项,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查处。因告知或处置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相关环节主管部门承担相关的责任。

(四)关于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分工。(1)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安排政府拨款建设项目和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对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做好对政府出资的重大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2)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职责分工。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前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后期;初步设计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概算方案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审查并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建设项目交易相关管理办法,审定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项交易规则和制度,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和交易环节进行监督,协调处理重大投诉事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市重点项目和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4)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职责分工。以资金筹集管理主体的不同划分,凡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筹集管理工程资金的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或指导实施;凡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筹集管理工程资金的项目,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或指导实施。

(五)建材管理的职责分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建材生产领域的行业管理工作,履行工业行业管理职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建材使用领域的行业管理工作,履行建材使用监管职责。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局)协助。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促进建材行业节能环保、结构调整和科学发展。

(六)关于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问题。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工作。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结建防空地下室的规划布局和异地建设费的收取管理,参与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结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工作。

(七)关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市城乡规划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建设,市交通运输局(市港航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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