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06 14:22
济宁市兖州区审计局,是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全区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省、市、区有关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审计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者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区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区政府提出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并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包括: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省、市、区有关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级决算草案,区直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区投资和以区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区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区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区管领导干部以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区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领导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区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对区级重大项目进行稽查。对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区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企业的财务进行检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政府裁决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抓好本单位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加大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
(十)负责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机关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指导所属单位抓好党的建设工作。
(十一)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区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完善审计管理体制,理顺内部职责关系,优化审计资源配置,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
(一)办公室(挂机关党建科牌子)。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编制全区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负责综合性材料及有关会议文件的起草工作;协调各业务科室的审计事项,负责联系特约审计员;负责文秘、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提案、督办、文件收发、会议组织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档案管理、教育培训、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群团工作。
(二)法制审理科(挂审计结果执行科牌子)。负责草拟地方性审计规章制度和办法;负责审计统计、分析和审计业务质量、档案工作;组织协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参加重要审计项目,参与研究处理重要审计事项;依法审理复核局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及相关审计文书;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检查审计执法情况,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应诉事项;负责审计干部业务教育培训工作;负责送达审计结论性法律文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落实审计结论,执行审计决定;办理审计移送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事项;负责归档、移交审计结果执行材料;起草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整改报告及审计结果整改公告。
(三)财政审计科。负责组织审计和监督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国库办理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情况、各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起草年度区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负责组织审计国家、省、市、区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四)行政事业审计科。负责审计区直有关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负责审计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五)经贸审计科。负责组织审计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并对其财务进行检查;组织对区属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组织对区级重大项目进行稽查;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经济责任审计科。负责组织对区管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负责组织对区属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负责组织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承担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七)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负责审计区投资和以区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