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大哈里发时期(632~661),第二任哈里发欧麦尔规定,凡新征服地区的异教徒,必须缴纳人丁税(吉兹耶)和什一税(欧什尔),在政治上归顺,他们的城市、住宅、生命、财产、教堂可受到保护,他们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自由管理诉讼,不受伊斯兰教法的约束。济玛人为阿拉伯帝国第三等公民。在伍麦叶王朝时,一些地区的犹太和基督教徒,抗缴人丁税,挑起动乱,故王朝改变政策,对这些地区韵基督教会财产一度予以没收,凡僧侣需缴纳人丁税,导致济玛人的不满,在埃及地区曾引起骚动。后阿拔斯王朝对济玛人的政策作了调整,只要按规定缴纳人丁税和什一税,其宗教活动、教会及财产仍受保护。
(杨克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