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11-01 21:30
浙江上市公司协会是浙江省境内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浙江上市公司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一)协助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指导和组织会员执行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协会规则和本章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三)加强与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试和评比,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促进高级管理人员诚信、勤勉、尽责;
(五)搜集、整理国内外证券市场及其监管的信息、资料,编辑出版刊物,建立协会网站,扩大宣传、交流和服务的窗口;
(六)组织会员就上市(拟上市)公司及证券市场发展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研究,开展有关学术交流、考察活动;
(七)开展上市(拟上市)公司领域的民间国际交流;
(八)对会员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九)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授予的其他职责及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一条 根据《浙江上市公司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单位为注册地在浙江(不含宁波)的上市公司、已进入辅导程序的拟上市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和会员执行代表各一名。会员代表须为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会员执行代表为会员单位的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会员入会实行自愿原则。入会前,须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填写《浙江上市公司协会会员单位登记表》,同时,承认协会章程,遵守协会规则,经协会秘书处初审合格,报理事会批准后,即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五条 协会受理入会申请后,将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六条 申请人被批准入会后,由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浙江上市公司协会会员证》,正式确认其会员资格。
第七条 会员所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分别按《浙江上市公司协会章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执行。
第八条 会员代表或会员执行代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所任职务和其他重要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协会。
第九条 会员之间倡导团结协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加强沟通,增进了解。
第十条 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上市公司协会会员自律公约
(2001年11月19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08年8月第一次修订)
为推动本辖区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通过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使辖区内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公约,由全体会员共同遵守,相互监督。
第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各项政策和管理规定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
第二条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各项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保障投资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信守对社会公众的承诺,接受舆论的监督。
第三条 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不得发生任何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规范的要求,及时修订章程。
第四条 积极推进本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严格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第五条 严格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运作水平。
第六条 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必须公平、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
第七条 禁止缺乏金融秩序常识、不懂证券市场运作规则、缺乏职业道德的人员参与上市公司的资本市场业务及相关活动;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禁止单独或与他人合谋操纵上市公司股价;禁止任何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第八条 自觉维护监管部门的监管权威,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防止和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 严格遵守协会章程,恪守会员自律公约,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条 本公约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一条 本公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浙江上市公司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全称:THE LISTED COMPANY ASSOCIATION OF ZHEJIANG(缩写为ZJLC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浙江上市公司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指导和组织会员执行国家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会员应遵守的规则,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对违反协会规则和本章程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三)加强与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证券交易所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会员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考试和评比,提高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促进高级管理人员诚信、勤勉、尽责;
(五)搜集、整理国内外证券市场及其监管的信息、资料,编辑出版刊物,建立协会网站,扩大宣传、交流和服务的窗口;
(六)组织会员就上市(拟上市)公司及证券市场发展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研究,开展有关学术交流、考察活动;
(七)开展上市(拟上市)公司领域的民间国际交流;
(八)对会员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九)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授予的其他职责及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注册地在浙江(不含宁波)的上市公司或已进入辅导程序的拟上市公司。
愿为本协会会员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中介机构,若满足上述第(一)、(二)款的要求,也可向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履行入会程序后,可以成为协会的特别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单位入会提交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入会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填写《浙江上市公司协会入会申请表》;
(四)经协会秘书处审查合格后,报理事会批准;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权;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六)协会对会员处分时,要求进行听证、申诉的权利;
(七)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要求权;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九)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
(二) 执行协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检查,服从协会的协调与管理;
(八)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在会员范围内通报退会情况,并报浙江证监局备案。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设一名会员代表和一名会员执行代表。会员代表代表单位会员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会员的权利。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单位会员可以授权其执行代表参与协会的各项具体活动,行使会员的权利,履行会员的义务。会员代表须为单位会员的主要负责人。会员执行代表须为单位会员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或会员执行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备;会员代表或会员执行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时,协会有权要求单位会员更换代表人选。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
以本协会会员范围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浙江证监局同意,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协会组织机构主要有: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秘书处、各专门委员会等。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行业自律规则;
(三) 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协会的会员会费标准;
(七) 审定协会财务预算、决算;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担任,也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根据需要,协会可聘请名誉会长。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证监局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数量依照会员代表数量的一定比例而定,至少由5人组成,
最多不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
(一)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届可以更换其中的三分之一;
(二)秘书处综合会员在行业中的影响力、号召力及地域分布等因素,提出理事候选名单,经征求证券监管部门合规性意见及候选单位意见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协会相关业务的收费标准;
(十一)表彰奖励对上市公司发展及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惩处违规会员;
(十二)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并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
(一)董秘专业委员会。协会设董秘专业委员会,旨在加强上市公司董秘间的沟通交流,维护董秘的合法权益,提升董秘自身素质、职业操守和专业水平,充分发挥董秘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二)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协会设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旨在加强财务总监间的沟通交流,维护财务总监的合法权益,提升财务总监自身素质、职业操守和专业水平,充分发挥财务总监在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及诚信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三)独立董事委员会。协会设独立董事委员会,旨在加强独立董事的自律管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完善公司治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树立独立董事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证监局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为协会的发展、管理提供具体指导;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按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有关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协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的开支范围:常设机构的办公费用及其他经费开支;编辑、印刷出版有关刊物及资料的费用;对上市公司规范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奖励;其他正当的开支。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协会秘书处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协会财务状况。
第三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浙江省民政厅和浙江证监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浙江证监局审查同意,并报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证监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浙江证监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证监局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二○一一年三月七日三届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备案,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2001年11月19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2008年8月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根据《浙江上市公司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单位为注册地在浙江(不含宁波)的上市公司、已进入辅导程序的拟上市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和会员执行代表各一名。会员代表须为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会员执行代表为会员单位的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会员入会实行自愿原则。入会前,须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填写《浙江上市公司协会会员单位登记表》,同时,承认协会章程,遵守协会规则,经协会秘书处初审合格,报理事会批准后,即可成为协会会员。
第五条协会受理入会申请后,将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六条申请人被批准入会后,由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浙江上市公司协会会员证》,正式确认其会员资格。
第七条会员所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分别按《浙江上市公司协会章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执行。
第八条会员代表或会员执行代表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所任职务和其他重要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协会。
第九条会员之间倡导团结协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加强沟通,增进了解。
第十条本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2022年1月,被浙江省民政厅评选为2021年度评5A级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