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20 21:00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是浙江省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是浙江省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是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2017年7月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依法选举:车俊为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2020年9月4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决定:接受车俊请求辞去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2020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依法选举:袁家军为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省长、副省长;
(六)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浙江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浙江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
浙江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浙江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委员会
浙江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华侨外事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浙江人民代表大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外事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
陈金彪(党组副书记)、高兴夫、吴晶(女)、刘忻、赵光君、暨军民
鲁俊:浙江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