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8-11 23:29
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更名为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经省人民政府授权,指导全省的经济合作交流工作。
(一)取消参与三峡库区入迁我省移民的安置工作的职责。
(二)取消协助省教育厅做好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扩大对内开放的战略、方针和部署,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经济合作交流工作的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
(二)开展本省国内经济合作交流情况的调查研究和信息综合,及时向省委、省政府领导提供决策参考,为社会提供国内合作交流信息公共服务。
(三)牵头全省国内引进项目工作(除央企和港澳台引进项目外),开展本省相关国内引进工作完成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内招商引资,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才智力、科技等项目合作。
(四)负责对全省区域经济联合组织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研究拟订全省“山海协作工程”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山海协作工程”完成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检查考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山海协作和西部大开发专项补助(贴息)资金。
(五)承担中央下达给本省的对口帮扶、对口支援工作任务。研究拟订全省对口帮扶、对口支援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六)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我省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和接轨上海、长三角一体化工作的规划、实施意见,并做好相关工作;对我省援藏、援疆任务中有关经济合作交流方面事宜进行协调并提供服务。
(七)负责外省(区、市)政府驻浙办事机构和本省企事业单位到外省(区、市)设立办事机构的指导、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承担国内省外浙江商会(企业联合会)和外省(区、市)在浙企业联合会、商会等区域经济协作社团组织的指导、服务工作。
(八)协同做好省党政代表团赴外省(区、市)出访考察活动中的有关经济合作交流的联络、协调、服务工作;按分工做好外省(区、市)有关经济合作交流代表团(组)来访的接待服务工作。
(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设6个职能处室:
协助办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办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工作;负责文秘、机要、保密、保卫、统计、文印、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调查研究和信息综合工作,以及浙江省合作交流网站的维护和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办财务、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办后勤服务和来访接待工作。
负责全省国内引进项目工作(除央企和港澳台引进项目外)的组织、协调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内招商引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人才智力、科技等项目合作工作;做好赴省外举办或参加有关展销博览和经贸洽谈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我省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和接轨上海、参与长三角一体化的规划与实施意见,并做好相关工作。
组织落实中央和本省下达的对口帮扶、对口支援工作的各项任务;负责草拟对口帮扶和对口支援工作的计划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宁波市对口帮扶贵州省贫困地区脱贫和对口支援重庆市万州区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我省支援青川县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对我省援藏、援疆任务中有关经济合作交流方面事宜进行协调并提供服务。
负责研究拟订全省“山海协作工程”的发展规划、实施计划和政策举措,并组织实施;负责“山海协作工程”完成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检查考核工作;参与管理山海协作和西部大开发专项补助(贴息)资金。
负责外省(区、市)政府驻浙办事机构和本省企事业单位到省外(境内)设立办事机构的联络、指导、协调、服务工作;承担国内省外浙江商会(企业联合会)和外省(区、市)在浙企业联合会、商会等区域经济协作社团组织的指导、服务工作。
负责拟订办内部人事管理制度;负责办机构编制、组织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和外事管理工作;负责办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办直属企业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称的管理工作。
负责办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省经济合作交流办公室事业编制3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处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