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4-08-20 14:01

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根据《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加挂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历史沿革

2000年8月,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上市办)成立,为浙江省人民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2004年2月,成建制划转为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2005年6月,在省上市办基础上,组建成立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金融办),为省政府直属副厅级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

2006年12月,调整为省政府办公厅管理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2009年4月,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更名为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简称省金融办),为省政府直属的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调整为正厅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2018年10月,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成立,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机构规格为正厅级,挂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2024年,浙江省组建省委金融工作委员会,与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加挂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金融工作法律、法规,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金融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全省金融发展的重大问题,为省委、省政府提供决策参考。配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做好货币政策落实及金融监管工作,负责地方金融监管。配合推动地方金融信用环境建设工作。加强地方金融监管能力建设。

(二)建立健全地方金融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以下简称“一行两局”)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责任。搭建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沟通合作平台,加强与在浙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

(三)推动全省金融产业发展,协调和推进金融重大战略、重点项目和重点集聚区建设。推动全省区域金融改革创新工作,协调和推进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和试点项目建设。组织开展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一带一路”、长三角等金融协调发展。拟订金融产业发展有关配套政策。

(四)组织协调金融机构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保障,负责金融保障情况的考核评价。指导和推进地方法人金融组织改革发展。指导、推动金融机构优化金融服务,拓展融资渠道。

(五)拟订推动建立全省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和推动企业股改上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工作,做好全省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工作。协调和推动地方证券期货业的改革发展,推动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发展。

(六)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组织的风险防范处置。配合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建立健全全省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健全全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机制。

(七)拟订全省地方金融监管实施细则。负责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货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对省政府授权的权益类、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和对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引导全省民间融资。负责引导新兴金融业的规范发展。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协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九)负责全省金融产业人才队伍建设,拟订金融入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政策。参与指导全省金融管理人才培训和国际交流工作。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紧紧围绕国家和省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深化地方金融监管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突出监管职责。加强地方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衔接,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监管规则,落实地方金融监管责任,强化对全省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投资公司和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管。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制度体系,建立完善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地方负责监管的各类金融组织规范发展,积极引导其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地方金融稳定。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财务等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承担对口支援、扶贫等工作。承担建立与“一行两局”及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工作。

(二)政策研究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金融产业发展规划,承担全省金融业运行监测与研判工作。承担组织、推动、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工作。承担推进“一带一路”、长三角等对外金融合作交流与协调发展工作。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承担重点课题调研和信息工作。

(三)银行保险处。推动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的金融保障工作。指导推动银行业、保险业等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发展。配合防范和处置地方银行保险业金融机构重大风险。承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实体经济等情况的考核评价工作。

(四)证券融资处。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和直接融资发展。承担企业股改培育和挂牌上市工作,引导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承担上市公司稳定发展的协调工作。承担地方证券期货业改革发展协调推进工作,引导各类投资基金的规范发展。强化对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管。

(五)新兴金融处(挂金融科技处牌子)。拟订全省新兴金融产业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新兴金融中心和金融重点集聚区建设。引导新兴金融业规范发展,协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强化对投资公司的监管。推动金融科技在金融领域的运用与风险防控,承担新兴金融业领域风险监测和非法金融活动预警工作。负责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六)金融稳定处(挂法规处牌子)。承担防范和化解地方重大金融风险工作,配合推动金融信用环境建设。协调组织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组织起草金融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承担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金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监管一处。承担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租赁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省政府授权的权益类和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的规范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日常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八)监管二处。承担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和开展信用互助业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日常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引导民间融资行业的规范发展。

(九)监管三处。指导和推动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承担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规范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日常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十)人事处。负责机关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拟订全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系统队伍建设。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现任领导

潘广恩:中共浙江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兼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副局长、中共浙江省委金融工作委员会委员

钱斌达:中共浙江省委金融工作委员会专职副书记

陈姝:中共浙江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兼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副局长、中共浙江省委金融工作委员会委员

邓富国:中共浙江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兼浙江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副局长、中共浙江省委金融工作委员会委员

免责声明
隐私政策
用户协议
目录 22
0{{catalogNumber[index]}}. {{item.title}}
{{item.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