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06 09:55
浙江省女企业家协会成立于1988年,是经浙江省民政厅登记,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全省性女企业家组织;是中国女企业家协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浙江省女企业家协会已经走过了20年的光辉历程,拥有省内各市、县(市、区)女企业家协会团体会员47个,女企业家个人会员 266人,汇集了省内众多著名企业的优秀女企业家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浙江省女企业家协会成立于1988年,是经浙江省民政厅登记,具有社团法人地位的全省性女企业家组织;是中国女企业家协会、浙江省企业家协会的团体会员。省女企业家协会接受省妇女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协会秘书处设在浙江省妇联妇女发展部。
浙江省女企业家协会的宗旨是面向企业、服务会员,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切实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并全力打造“四个一”的服务目标,即“一座桥”,为党委、政府、妇联组织与广大女企业家之间架起诉求沟通、信息传达的桥梁;“一所校”,为女企业的发展提供学习提高、交流合作平台;“一个家”,为全省创业女性营造家的温暖、关怀的港湾;“一面旗”,为浙江的“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团结引领更多的优秀女性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会长:屠红燕
浙江省女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该协会名称为浙江省女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该协会由全省各地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企业中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优秀女性管理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该协会的指导思想和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积极实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促进浙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其宗旨:面向企业,服务会员,发挥好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切实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通过学习培训、交流合作、典型宣传,不断提高女企业家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业创新发展能力,进一步扩大女企业家的社会影响力,引领更多的创业妇女为推进浙江的改革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该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妇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住址:杭州市省府路8号,省政府2号楼,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内。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浙江省女企业家协会的任务:本会在服务、联谊、提高、自律等方面开展工作;
(二)引导企业、企业家遵纪守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倡导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深入了解企业在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并开展专题调研,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
(四)积极反映企业的呼声和要求,为政府制定法律和政策提供建议,发挥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五)宣传推广优秀企业的管理经验,促进企业发展的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企业竞争力;
(六)开展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的商务交流活动,扩大中外女企业家的合作与联谊;
(七)开展学习培训、信息咨询、评先创优等服务,提高女企业家素质和能力,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企业管理者;
(八)按照社团组织的自治、自律原则,加强协会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协会自我发展、服务会员能力。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浙江省女企业家协会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条件:
团体会员:
各市、县(市、区)的女企业家协会或联谊组织;
在民政登记注册的以女性为主体的其他协会、联谊会;
其他相关的法人单位或组织。
个人会员:
(一)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中有一定影响的企业法人和女性管理人员;
(二)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本人素质好,且有意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入会程序:
承认本会章程,自觉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本人有意愿,并提出申请;
填写并提交入会登记表;
(四)报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委托秘书处负责日常审批工作。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享有参加本会提供和组织的活动;
(三)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资格被推荐为省级以上各项先进;
(六)有资格推荐为本会的常务理事;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关心和支持本会发展,积极为本会活动提供方便;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不能按时交纳会费或三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有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聘请顾问、名誉会长;
(四)审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妇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大会选举产生,是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在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执行副会长、秘书长的任免;决定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个别任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资格取消;
(六)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等人讨论决定协会重大事项,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执行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热心协会工作,能积极为协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退休或不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后原则上不再保留。如确有工作需要继续留任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妇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本会执行副会长在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本会执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日常工作;
(二)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当年协会工作安排;
(三)向大会报告一年工作情况;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执行副会长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处理其他工作事项;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新进会员,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四)经会长授权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妇联或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省妇联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妇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省妇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妇联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12月1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1年3月1日,被全国妇联授予“全国巾帼建功先进集体”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