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7-30 10:40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文物局。省文物局是省文化厅管理的主管文物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加强文物安全监管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和起草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文物资源调查。
(二)指导协调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
(三)负责世界文化遗产的推荐申报和管理,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推荐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考古工作,组织、协调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负责全省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拟定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社会文物的管理。
(六)负责文物和博物馆有关审批、审核事务及相关资质资格核准、审核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拟订文物和博物馆有关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负责全省文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评审工作。
(八)负责指导、协调文物保护和藏品管理的科技、信息化工作,负责省级文物保护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
(九)负责管理、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文物进出境有关许可与鉴定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及省文化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文物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综合处
研究拟订全省文博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和保密、信访、宣传、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基建等工作,负责全省文物、博物馆专项经费管理;编制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统计资料;负责文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组织工作;承担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工作。
(二)文物安全处
负责指导全省文物、博物馆安全工作;研究拟订全省文物安全工作规定、应急预案;负责全省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申报、审批和验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文物、博物馆单位的风险等级进行审核认定;组织查处文物违法重大案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活动和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文物法制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具体起草工作;承办有关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文物的司法鉴定工作。
(三)文物保护与考古处
负责全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负责文物资源和世界遗产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工作;承担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推荐工作;负责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相关审核、审批事项及文物保护工程相关资质认定工作;负责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和考古发掘工地进行拍摄等事项的审批;承担考古发掘项目的审核、申报和管理;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推荐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
指导博物馆工作;负责国有文物库房工程项目的规划与建设管理;负责博物馆设立审核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博物馆之间的协作、交流工作;负责可移动文物保护与管理;协调文物保护科技、信息化工作;负责组织国有文物定级鉴定,负责文物商店设立审批及文物商店销售文物的审核;承担文物拍卖、文物进出境的管理;指导协调社会珍贵文物的抢救保护和征集工作。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加强文物安全监管的职责。
(三)加强文物科技和社会文物管理的职责。
省文物局行政编制1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7名。
浙江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党组成员、省文物局局长:朱海闵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浙江省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浙江省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本机关的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指定地点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网站地址为;指定地点为:杭州市教场路26号;公开时间为:9:00——17:30。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申请人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浙江省文物局综合处通信地址:杭州市教场路26号。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浙江省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网站上下载。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浙江省文物局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浙江省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确认发送。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信函、电报、传真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浙江省文物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定地点,当场提出申请。填写中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
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处理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收费项目及标准
(五)依申请公开收费标准
1、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目的成本费用,不收取其他费用。
2、“申请人”确有经济困难的,凭有关证明,可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和保障
(一)申请人认为本机关末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浙江省监察厅举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一号楼
浙江省监察厅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547号
(二)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提交途径:浙江省人民政府通信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省府路8号二号楼。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杭州西湖区人民法院,通信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9号。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加强博物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并完善免费向社会开放服务。《浙江省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进一步明确:“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富有浙江特色的博物馆体系,”“加强博物馆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设区市均有功能健全的综合性博物馆、县县有博物馆的目标”要求。近年来我省博物馆事业得到快速的发展,根据最新统计,全省登记、注册并通过省级年检的博物馆已达244座。然而,我省不少博物馆在建设中仍存在馆舍建筑设计、内部功能分区、安全防范等与博物馆建筑相关规范要求不符的问题,一些“交钥匙”工程给博物馆建设造成诸多遗憾和教训,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博物馆社会功能的发挥,应引起各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物馆建设工作,充分发挥和提升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进行博物馆选址。馆址的选择应具有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并有适当发展余地的区域。博物馆建筑宜独立建造,若与其它建筑合建,应自成一区,相对独立,确保博物馆建筑符合安全、适用、卫生的规定。
二、重视博物馆建设工程的组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基建管理部门的沟通,明确博物馆的功能定位,完善博物馆建设的工作程序,全过程参与博物馆建设工程的管理。要加强博物馆建设工程前期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努力做到陈列大纲设计与博物馆建筑设计同步进行。
三、加强博物馆建筑设计。依据博物馆建筑设计相关规范、规定,博物馆建筑设计应坚持博物馆功能优先的原则。内部功能设置要满足博物馆收藏、保护、研究、展示、教育、公共服务、安全防范等各项工作开展的需求;各功能区布局应科学合理,线路顺畅。重视临时展览、公共教育空间的设置预留。
四、规范博物馆建设管理。博物馆建设应遵守《博物馆管理办法》和博物馆评估相关规定。重视征求和听取博物馆行业专家意见,履行必要的评审程序,严格规范博物馆建设管理工作。博物馆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报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论证;博物馆基本陈列大纲和展陈形式设计方案要由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教场路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