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更新时间:2023-10-12 22:25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于1992年9月29日,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对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资产评估行业实行自律性管理的组织。

协会宗旨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为全省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服务;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依法管理全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

下设机构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内设综合部、业务监管部、考试培训部、信息编辑部

协会章程

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2002年3月27日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Zhejia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缩写ZIC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性、自律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服务、监督、管理、协调”职能,为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监督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管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接受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省行业发展规划;

(二)负责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年检和撤销的有关事宜;

(三)负责报批和管理本会会员;

(四)组织贯彻本行业执业准则、规则等执业规范,制定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开展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和推动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培训工作;

(六)组织实施全省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

(八)协调行业内外关系,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交往活动;

(十)办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政府主管部门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者和依照规定考核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资格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

(四)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要求和建议;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八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遵守本会纪律,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七)完成规定的职业后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会员管理,依照本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及有关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采取选举、协调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财政厅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政府委派理事和选举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政府委派常务理事和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 会表决通过,报浙江省财政厅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核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已经浙江省财政厅审查并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本会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出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方案;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社会资助;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浙江省财政厅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浙江省民政厅和浙江省财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浙江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并报浙江省财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浙江省财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浙江省财政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浙江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3月27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浙江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公告

最近,社会上流传有关注册会计师资格认定的讹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对有关注册会计师资格认定、批准注册和执行业务有关的法律规定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执业人员”,凡未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均不是注册会计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九条规定:“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从事审计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条所列情形外,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准予注册。因此,依法认定具有注册会计师门资格的人员,还必须办理注册批准手续。法律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的机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他机构不得办理。第十一条还规定:“注册会计师协会还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名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国务院财政部门发现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注册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有关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没有履行上述法定程序者,不得注册会计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一条规定:“准予注册的申请,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没有依法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员,不是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必须亮证执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 ,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实施。”自1994年1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实施之后,凡未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全科合格者,均不具备申请注册会计师资格的条件。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第十六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地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合同。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我国法律不允许注册会计师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允许注册会计师在其他机构执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凡年度检查未获得通过的注册会计师,将不允许执行业务。1994年度的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和检查,将在1995年1季度由本会依法组织进行。通过年度检查的合格人员名单,将由省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向社会公告。未获得通过的人员,不得继续执行注册会计师的业务。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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