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9-26 14:36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原浙江省消费者协会),1987年6月25日,浙江省消费者协会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正式成立。浙江省消费者协会由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卫生、药品监督、检验检疫、经济贸易、建设、交通、旅游等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新闻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消费者代表组成,共有80家委员单位。2006年12月5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更名后的“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赋予浙江省消费者协会的法定职能。
2006年12月5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正式更名为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更名后的“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将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赋予浙江省消费者协会的法定职能。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内设综合部、投诉与法务部、消费调查监督部和消费教育宣传部等四个部门。为推进消费维权工作的专业化,还设立了质量专业委员会、法律专业委员会、汽车专业委员会、家电专业委员会、房屋装修专业委员会、金融专业委员会、网络专业委员会、新闻专业委员会等八大专业委员会。
截至2020年3月24日,浙江省已形成了较为健全的消保委组织体系。浙江省有县级以上消保委(消协)112家,其中省级消保委1家,地市级消保委11家,县(市、区)级消保委100家。浙江省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网有消保委(消协)分会505个,消费维权监督站3269个,监督点18153个,聘请消费维权监督员33111名,形成了城乡结合、上下联动的消费维权运作网。
2024年9月25日下午,浙江省消保委在杭州举行第四届专业委员会专家聘任仪式暨《浙江省实施消法办法》修改座谈会。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定职能:
(一)宣传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进行约谈,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劝谕、揭露、批评。
(六)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体验)、比较、分析,并公布结果。
(七)推动行业协会就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售后责任等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行业约定或者承诺,倡导诚信经营和放心消费。
(八)协调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共治,组织建设消费维权义工队伍和专家智库,推进长三角消费维权一体化。
(九)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公益性职责。
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部门工作职责及岗位设置:
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下设综合部、投诉与法务部、消费调查监督部和消费教育宣传部等4个部门。
秘书长:崔砺金
全面主持省消保委秘书处工作。分管消费调查监督部、消费教育中心工作。
副秘书长:韩志斌
分管办公室、投诉部工作;协助秘书长做好其他工作。
部门职责
综合部负责单位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新闻宣传、组织联络、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
投诉与法务部负责消费者来信来电来访的接待处理和网上投诉咨询的分流处理,受理、调查、调解重大消费投诉等工作;
消费调查监督部负责放心消费建设,开展商品和服务检测、调查、体验、比较、分析等评价工作;
消费教育宣传部负责宣传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负责省国民消费教育中心建设等工作。
2021年12月,被中国消费者协会授予“2020-2021年度消费维权先进集体”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