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0-12-24 17:13
机构规格相当于县处级。根据省编委浙编〔2011〕86号文件规定,主要负责人高配副厅级。
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起草浙江省环境保护现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全省环境执法监察工作;制定浙江省环境执法监察、稽查工作制度和程序等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局行政许可项目受理工作,监督省审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执行情况;会同浙江省环境保护局相关内设处室对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承担省部属电力企业和省控重点源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现场监督检查,按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负责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依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提出处罚建议,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督促落实处罚决定。
(四)按管辖权限,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事件、环境污染纠纷(跨地区、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环境信访的调查、联络、协调与处理工作;负责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性公共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法承担有关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中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五)起草排污费征收的规范性文件;参与排污收费政策(计划)、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使用政策(计划)的制订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并建立数据库;指导全省排污费征收工作;负责征收省本级排污费。
(六)开展环境监察稽查,对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环境执法监察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和不当的行为提出稽查处理意见。
(七)开展全省环境执法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和资格审查工作;指导下级环境执法监察队伍的能力建设。
(八)依法开展生态环境执法监察工作。
(九)承办浙江省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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